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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客观看周永康儿媳黄婉女士的案子

2019年07月03日 4:29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作者:李衡川


的主要观点是,钱在她的私人账户,和钱在她的公司账户是一回事。她没必要自己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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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在民法上的区别大得好比男女之别。

首先,钱在公司账户就是公司财产,在出现时,法院可以命令银行把公司账户的钱直接划给债务人。钱在私人账户,就行不通,因为公司账户没有钱。

钱从公司账户转入私人账户有防碍司法的嫌疑,如果之前法院要求付债权人货款的话。

还有逃税嫌疑,因为涉及逃个人所得税。

第二,钱在公司账户,购买的东西就是公司资产,购物款中包含的13%的可以和销售额中包含的增值税抵扣。钱在私人账户,购物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就不可以抵扣。

这是典型的逃税办法。

这两点是任何一个作生意的人都知道的常识。

黄婉说这个案子没有受害人。

有,受害人是国家。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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