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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为什么说在中国“宪法”是最具“奥威尔式”话术色彩的用语?

2019年07月23日 3:08 PDF版 分享转发

:为什么说在中国”是最具“式”话术色彩的用语?

美国联邦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成文宪法(不考虑克伦威尔的《政府协约》和美国各州宪法的话)。随着这部宪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宪法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的作用,不少国家也开始效仿美国的做法,基于类似的原则制定本国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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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过程中,“宪法”逐渐成为一个极富正面意味的用语,连那些完全不认同现代政治原则的政权(这些原则与现代宪法概念是不可分离的),也开始炮制被称为“宪法”的文件。首先这样做的是一些专制君主国(比如十九世纪的普鲁士),君主以最高主权者的身份将一部体现君主意志的“宪法”赐予国民。后来,一些由单个政党垄断全部政治权力的国家也这样做,执政党将一部体现本党意志的“宪法”加于国民。

这些东西在专业的宪法学上被称为“伪宪法”,因为它们只是将与现代宪法格格不入的,用“宪法”这一用语掩饰一下而已。这种扭曲词义、滥用语词以混淆概念的做法,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奥威尔式”的话术。

要知道,现代宪法之所以可以约束政府权力,或者说之所以是有必要的,是在于全体国民是主权者,但却不亲自进行国家的日常治理,因此就制定一部宪法来规定政府权力如何产生,以及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等。也就是说,代议制所体现的主权与治权的分离,使得现代宪法成为必要和可能。全体国民的主权,主要是制定宪法的权力。宪法一经制定,作为主权者的全体国民就隐身了,人们都以公民的身份在宪法之下行使各种权利(全体国民若再次现身制定新宪,那就意味着发生了政治革命)。美国宪法开头的“我们人民”这一表述,其政治哲学与宪法政治学的含义即在于此。

而在专制君主国或一党执政的国家,君主或某个政党既是制定“宪法”的主权者,又是日常的国家治理者,因此主权和治权不是分离的,而是由同一个政治主体享有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可能在正常意义上使用“宪法”这个词。试想一下:如果宪法内容是国家治理者自己来决定的,它怎么可能起到约束国家治理者的作用?而不能约束国家治理者的东西又怎么能说是宪法?

基于以上考虑,每当看到有法学学者呼吁执政者落实宪法、保障公民权利时,我就像看到不懂事的小孩指着和尚手中的木鱼说:“师傅,我肚子饿了,能不能把你手里的鱼煮给我吃?”

不懂事的小孩不知道木鱼不是鱼是可以原谅的,专业的法学学者不知道现行“宪法”不是宪法却是不可原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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