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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郑平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连云区委常委、副区长兼连岛海滨旅游度假区筹委会主任、东海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调用地、土地开发、企业入股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9万余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郑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于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