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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受贿、强奸幼女,被判7年半

2019年09月09日 9:32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其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广西阳朔县人民微信公号发布消息称,近日,阳朔县检察院检察长胡晓晖、员额黎晓晴出庭支持公诉的本县首例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于9月6日上午在阳朔县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

桂林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受贿、强奸幼女,被判7年半 消息称,该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资源县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阳朔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阳朔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朔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检察长为首的员额检察官办案组,对该案进行审查,并多次奔赴资源、叠彩等地区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核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桂林市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权为辖区内赌场老板、涉赌人员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们给予的好处费合计94.3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小张(化名)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案件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后,第一时间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向其宣读了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经承办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7月25日,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阳朔县检察院对该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于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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