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议员申暂缓《禁蒙面法》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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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的《禁止蒙面规例》10月5日起生效,24名泛民立法会议员于同日入禀司法覆核并申请临时禁制令,要求法庭紧急暂缓该法例。法官于6日拒绝其临时禁制令申请,并表示不能就薄弱初步证据断定该法例无效及违宪。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10月4日宣布,港府将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且她在记者会上表明,《禁止蒙面规例》属“先订立、后审议”的附属法例,故会走立法会审议程序。《禁止蒙面规例》于10月5日起生效,同日,24名泛民立法会议员入禀司法覆核并申请临时禁制令,要求法庭紧急暂缓该法例。然而,林云浩法官在6日拒绝其临时禁制令申请,并表示不能就薄弱初步证据断定该法例无效及违宪。
面对《禁止蒙面规例》再激民怨,林郑在8日的记者会上说,引用《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是一个艰难的决定,它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看到成效,但不能因为短期内没有立竿见影,就说这条法律没用。
林云浩法官亦于8日在高等法院下达判词,指《禁止蒙面规例》的实施是为了恢复公共秩序及减少暴力行为,24名申请人均不能向法庭提出强而有力的初步证据,去指出《禁止蒙面规例》的实行会造成严重并无法挽回的损害。
林法官亦在判词中指出,案中的法律讨论及分析极奇复杂,故不能在一时半刻间就着薄弱并且零碎的初步证据,而断定《禁止蒙面规例》无效及违宪。他认为有关争拗应留在司法覆核的审讯中讨论,并预计于本月末进行一个实质聆讯,去决定是否会批出司法覆核许可及此司法覆核能否胜诉。
据悉,立法会将于10月16日复会,会先于本周五(10月11日)召开内务委员会,决定大会议程,并要求就《禁止蒙面规例》成立小组委员会,及后可在大会提出程序令审议期延长21日至合共49日。
《禁止蒙面规例》不同于一般附属法例
有民主派议员表示,一般的附属法例在小组委员会审议时,议员仍可通过决议案方式,修订甚至撤锁有关附属法例,令附属法例“寿终正寝”。但《禁止蒙面规例》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情况与过往的附属法例不同。《禁止蒙面规例》属“先订立、后审议”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具时限性,拖延时间亦不能阻止附属法例自动生效,即无法像在修订《逃犯修例》的法案委员会阶段般,以选主席程序来“烧时间”拖垮法例。
另有民主派议员指,要求设小组委员会的最大意义在于,可质询出席官员和召开公听会,令官员疲于招架,同时可作政治反态。
废除权不在立法机关 或无法修订和否决
依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规定,有关法例持续有效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命令废除为止,意味废除权在政府手上,而非立法机关手上,故不知议员能否提出修订,以及提出决议案否决《紧急情况规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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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议员指,由于废除权不在立法机关,即触发宪制危机的要点,因此民主派要推翻《禁止蒙面规例》,只余下司法覆核一途经。民主派寄亦希望于,法院也认为《禁止蒙面规例》或与宪制问题有可能抵触,他们就有胜算的可能。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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