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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英:济南行——探望古道热肠狱中于新永

2019年10月19日 19:14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2019年10月14日上午到达目的地,上午见了几位网友,下午去探望了曾经帮助过我的

于新永,籍贯淄博,1963年生,1982年入山西财经大学,1986年入职山东省冶金工业厅,后辞职下海。

据悉,于新永和他大哥及小妹有过痛苦的童年生活,因为他们的父亲当年被打为右派很早即去世,母亲也随后去世,当时于新永才六七岁,是他们17岁的小姨含辛茹苦养育下他们才长大成人。

于新永天性儒雅、待人谦和;扶弱助残、与人为善。这些年扞卫宪法、倡导公平正义,他曾起诉过山东发改委、大众日报社、建委、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等,特别对访民群体更是给予了莫大帮助。

我出生在山东五莲县,和于新永也算是老乡,多年前我与朋友一起路过济南,与于新永见过面,与君畅谈,受益良多。今“旅游”既然来到济南就不能不去探望一下他,原本是想给他送去一点温暖,可万万没想到来济南,得到温暖的人却是我!

我是10月13日从昆山坐火车于14日上午八点多到达济南火车站,出站口就见到了几位互有交流的网友,她们的热情让我倍感亲切。她们请我吃了早餐后,我提出下午得去去探望于新永,她们说济南看守所在郊区很远,有人就帮我联系了一位热心公益的出租车司机下午送我过去。

几个人热聊了两个小时后,韩丽(笨笨)大姐热情邀我去她家吃午饭,我欣然前往,其他人都有事回去了。吃好午饭,便与热心公益的出租车朋友一起赶往济南看守所。一路上他热情的向我介绍于新永,并告诉我他这一年多曾免费用车送过很多去探望于新永的人,还特意拿出很多张别人给于新永存钱的单据,我顺便拍了下来。

来到看守所,里面没什么人,我很顺利的给于新永存了200元生活费略表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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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市里,司机朋友又问我去哪里?我说准备去邮局,然后逛芙蓉街。他就直接把我送到芙蓉街附近的邮局,然后才离开忙着拉客去了。

进邮局给于新永寄了明信片和一封信,在信中我请他务必给我回信,并告诉他,如果两个月后我没有收到他的回信,我将穷尽一切的法律程序来维护我们的通信权利。

从邮局出来就去逛了“芙蓉街”和济南老街。

下午五点多,与韩丽姐见面。中午时就约了刘律师一起在附近的饭店吃饭。这家最具特色的饭店在巷子深处,四合院中间的三处喷泉被围起来,每个池中各养着鱼,据韩姐介绍,这几处泉眼在济南72名泉里的。

我俩进入包厢就见刘律师已经等在里面了,后来又陆续进来七八位律师,其中有两位是外地来的,我何其有幸,不仅在济南品尝了最具特色的济南名菜,更是在济南同时认识了这么多律师界的精英!

吃着、聊着,我一边听着他们的高谈阔论,一边拼命的记着他们每个人的长相和名字!这些年的不幸遭遇和地方政府的迫害,记忆力骤降!

我祈祷于新永在看守所里千万别遭受任何伤害,别像我这样身体受损、记忆力衰退。希望于新永能早日平安健康的出来,到时我亲自给他包饺子吃!

10月15日用了整整一天,马不停蹄地逛了济南的“趵突泉”“五龙潭”“大明湖”和“千佛山”,下午五点多坐高铁来到北京,结束了济南之旅。

2019年10月16日

附:于新永简介及起诉书

一、【简介】

于新永,籍贯山东淄博,1963年生,1982年入山西财经大学,1986年入职山东省冶金工业厅,后辞职下海。

于新永曾于2014年10月联系山东许多维权人士,拟发起成立“山东维权联盟”,由此被山东警方视为重点维稳对象。2018年3月3日,于新永与十余位维权人士前往山东聊城朋友家聚餐吃水饺,被警方深夜抓回济南连夜传唤,之后于新永又被街道办事处人员劫持到桃源酒店非法拘禁,直至3月22日才被释放回家。关押期间,于新永曾强烈要求出席3月6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开庭事宜,却被燕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拒绝,导致历下区法院裁定于新永撤诉,从而给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获释后,于新永曾要求拘禁他的行政机关出具法律文书,但遭到拒绝。他只好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区人民政府责令燕山街道办出具关押他的书面文书以及要求燕山街道办赔偿他的经济损失3万元。

之后,于新永又多次向历下区人民政府要求回复他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5月16日于新永就被辖区警方传唤,并于当天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将他刑拘抄家。6月22日,于新永被济南市检察院变更罪名以涉嫌“侮辱罪”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济南市看守所,至今没有开庭审理此案。

二、历下区检察院起诉书称: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新永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并依法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察机关于2018年10月13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3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于新永伙同李红卫(另案处理)等10余人,在济南市历下区燕山立交桥下广场,手持“纪念六四24周年”标语参加纪念“六四”活动,后现场活动照片被上传至境外网站“维权网”。

2、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于新永伙同李红卫(另案处理)等10余人,无任何信访诉求,不进行信访登记,在济南市中区山东省信访局门外身披带有“保护公民人权”“纪念世界人权日”标语的绶带,起哄闹事、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

3、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于新永等5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卧虎山水库附近,手持“勿忘六四”标语参加纪念“六四”活动。

二,侮辱罪

被告人于新永通过在新浪网注册的博客、微博公开发表侮辱性文章3篇,公开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

1、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于新永,使用网名为“济南于新永”的新浪微博发表文章《公民与访民》,称国家领导人坑害亿万中国人民等。

2、2014年8月25日,又发表文章《2004年接受专访,我是延安人》,将国家领导人比作汉宣帝刘病己等。

3、2015年1月21日,又发表文章《杂说官员道德》,歪曲我国政治指导思想,称国家领导人是反革命和卖国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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