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翻墙交流电报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内蒙古一厅官获刑

2019年11月11日 14:06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落马一年5个月后,古社科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张志华一审获刑7年。

Ad:美好不容错过,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时光,现在就订票

据12309中国检察网消息,11月4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张志华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华利用自己担任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给予的631695.51元人民币及6000元英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张志华向王某借款3万元人民币,系索贿,应从重处罚。

法院指出,被告人张志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套取课题经费共计人民币33005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志华作为内民族文化建设研究数据库项目的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被告人张志华的家庭财产中有464.404803万元人民币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张志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张志华,女,汉族,1966年10月出生,内蒙古凉城人,内蒙古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2001年起历任内蒙古社科院秘书、内蒙古社科院办公室副主任、内蒙古社科院办公室主任,2011年11月起出任内蒙古社科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直至2018年6月被查。

来源于澎湃新闻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赵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