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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雷军电动”商标侵权 小米获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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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商标“电动”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使用单位赔偿小米40万元(人民币,下同)。

据《新京报》报道,记者1月7日了解到,北京法院终审判决该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判决使用单位赔偿小米4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小米2015年8月起诉称,小米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雷军,已将其本人姓名在商业中使用的权利授予,小米2012年注册了商标,第一被告潍坊瑞驰公司生产销售的“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使用了涉案标识,公开宣称“雷军电动、树立电动新标准”。

第二被告高浪海公司经营的新品快播网刊登了涉案雷军电动车的销售广告,并在宣传中使用“雷军电动”字样。

小米认为,潍坊瑞驰公司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混淆,侵犯了小米就雷军姓名享有的商品化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高浪海公司使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潍坊瑞驰公司侵犯了小米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

高浪海公司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并无事先审查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之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消除相关影响;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一审宣判后,潍坊瑞驰公司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了解到,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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