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首次立法保障民族团结5/1上路
2020年01月11日 22:26 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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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中新社提供)
(中央社台北11日电)新华社报导,西藏自治区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这是西藏首次立法保障「民族团结」,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报导称,这是西藏在自治区层面首次就「民族团结」事务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西藏自治区立法体系的一项空白。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用地方性法规形式将这些实践和成果固定下来,「并为西藏各族人民、各行各业树立成为全国模范的价值导向」。
条例明确,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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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每年9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载体。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条例还对各类社会组织在创建工作中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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