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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无罪释放:曾有4名同学为他提供不在场证明

2020年01月13日 11:53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今天(1月13日)上午,高级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进行再审宣判,法庭判决张志超无罪。2005年2月,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间废弃的厕所里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该校高一24班班长、时年不足16岁的张志超,被警方认定为嫌犯。次年3月,张志超因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从此,母亲马玉萍为其走向申诉之路。

张志超的团主代理律师王殿学认为,“张志超案”中的证人王某的证言无法还原案发的过程,即使王某证言存在,也只能证明在那个时间段内,他听到一个女生的尖叫声。但并不能还原高某是在那个时间地点被害,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完成。

判决书上显示,作案时间为6点20分到23分,当时升旗时间是6点15分,有四名同学作证称,张志超当天早上参与了升旗仪式和早操。并且有同学能准确地回忆出,张志超前后左右是谁。班级的体育委员能够准确地回忆出张志超和别的同学一起报名上楼。

这四名同学的证言非常一致,在开庭时,山东省的出庭检察官表示他们复查的过程,也找到了这四名证人进行复核,他们表示当时所说的话是真实的,山东省检察院也予以认可。

来源于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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