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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共的谎言(一)

2020年04月18日 10:15 PDF版 分享转发

破解的谎言(一):

从逻辑梳理主权与领土的关系,谈中共编造扞卫领土的“神话”

刘悦航

中共在1949年建政之时,公然宣称,中共的建政让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站起来了”这一口号的背后,按照中共的说法就是解决了过去的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对中国的控制和侵害,中国人民终于搬掉这三座大山,站了起来,实现了自己当家作主。

那么在中共搭建的荒谬逻辑的叙事之中,中共就是一个全知全能永不犯错的神,同时中共也坚决地扞卫了中国领土的完整。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领土与主权的关系

以领土的割让为例(先不论是主动自愿地割让,还是被迫地割让),割让是一国主权行使所覆盖的土地范围发生了龟缩,其主权的行使并没有受到任何的损失,主权的实行过程并无受到任何他国的干预和控制。领土的割让,准确概括不应称之为主权的丧失,而是主权行驶覆盖的土地范围被压缩。

那么主权和领土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先要从尝试探讨什么是主权开始。

1、什么是主权?

传统学说中主权到底是什么?法国政治学家博丹是第一位系统性阐述主权的学者,他认为:主权是在臣民之上,不受法律节制的最高权力。主权拥有绝对排他性的政治权利,完全的自主自决。

而我认为主权的内容应当概括为社会的人格化并由两项权利构成:统权与治权统权是主权国家对其主权范围内的所有公民们构成的社会整体,拥有“主宰的权利”;而治权来源于统权,因为有了这样的“主宰权利”,所有国家主权对其主权范围内的所有公民们构成的社会整体具有治理权利。统权是治权的来源,治权是统权的表现方式。

那么为什么说主权是社会的人格化呢?单个的个人,其本身不能构成社会。社会是人与人的、多人的集合,这样才构成了社会。那么社会(多人)本身不具有人格化的特征,因为社会是由众多的人构成的人人关系的总和,纷繁复杂。而主权(国家)正是社会人格化的产物,人格化的主权(国家)才能代表社会对外和对内的行使统权和治权。人格化的最根本特征就是社会为某一群人或一个人所代表(现代公务体系、专制君主),这样就产生了国家主权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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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人格化的主权还应具有三个维度的性质,才能称其为完整的主权,才是主权的正常、健全状态。这里先谈其中一个,就是主权的对外自主性。主权的对外自主性是相对于非它自己的任何外界意志而言的,是一种不受任何其他主权、任何其他个人、任何其他社会团体、任何其他经济组织的意志控制和干预的状态。

 

2、领土割让是一种行使主权的行为

那么为什么领土的割让不是主权对外自主性的丧失。主权是人格化的社会,所以主权的唯一实体构成是“人”,这是主权必需的实体构成,且是唯一的必需,在这个唯一之下领土并不是必需的构成组件,例如马其他骑士团。虽然对于大多数主权国家来说都是保有领土的。那么便在此做一个推理,例如A国分出B、C两国,B、C两国分走了A国的全部领土,以及部分的A国公民加入了B、C两国国籍。那么还有一部分A国公民保有了A国的国籍继续组成A国,在B、C两国的领土上租用土地,其主权、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受到B、C和其他国家的承认,那么A国就是一个无领土的主权国家。当然这是理想状态,现实中很难出现,但是这必然推导出另一个情况:如果没有任何一个人宣称其为某一国的公民,那么该国当然不再成立,该国的主权也就当然地灭失掉了。

割让领土是否是主权被侵害呢?首先,领土是一个主权所统有的空间范围,在该空间范围内,主权可以任意地行使其各种权利,包括排他性地的对领土的拥有、使用、处置的权利(注意这里包含处置的权利)。处置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可以售卖、割让、曾与、交易等。主权就是一个社会的人格化,那么就用人与物权的关系打比方。一个人拥有某一片土地的所有权,当然就对这片土地具有排他性的所有、使用、处置、交易的一切权利,也理所当然的包含对这片土地的出让或出租的权利。所以领土的割让行为反而是一个行使主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承认主权有割让领土的权利!当然我们也就相应地承认主权有获得新领土的权利(且先不论以何种方式)。

所以特别想讲清的是,统有某一块特定的领土并不是主权的一部分。很简单,我现在告诉你某人宣称对某一块特定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他人权的组成部分,失去这块土地的同时他就不再成为一个人了,这是不是很可笑。人拥有保有财产的权利,这是他人权的组成部分,具象到哪一些财产为其所有,这要看他自己怎样合法地去取得,所以即使人有保有财产的权利,也不妨碍从理论上存在某人也可能是一个彻底的无财产人,彻底的破产人,无财产和保有财产的权利同时存在并不冲突。同理,主权拥有统有领土的权利,这是主权的组成部分,但是具体哪一方领土为其统有,国际法上一般提到的有先占、条约交易、时效上的事实取得、添附、战争带来的占领与征服等形式。

这里就衍生出一个暂时性的结论,即一国的部分领土被他国胁迫占领且该国始终没有承认,也无任何条约形式地承认放弃对该领土的统有权利,那么可以视为该国的主权被侵犯了。该国只有两个选项可以做,一是通过战争、外交等形式收回领土,扞卫主权,二是通过条约形式行使主权,承认放弃该领土的统有权,这样主权被侵犯的状态就终止了。所有只有在该国申张的领土被胁迫占领且不承认放弃领土统有权的时间段,才构成主权被侵犯。当该状态被结束,该国的主权就不再构成被侵犯,该国即恢复到主权的完整状态。

 

3、非正义的被迫割让领土是否是有效

再来谈因战争或其他形式的胁迫而致使领土割让的正义性问题。从自然人的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承认公民之间因胁迫而导致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合法性,这有赖于任何一个社会内部有强有力的司法机构(主权权利行使之部分)来仲裁胁迫的手段是非法而无效的。那么这个问题在国际关系上来说就相对复杂一点,首先我们承认因战争或其他形式的胁迫而取得国家间财产的转移是不正义的。但是国际社会近似一个丛林社会,越古老越甚,它没有一个超越主权之上的全球仲裁、治理机构(就算当代的国际组织依然是基于主权的绝对权利而组建的自愿协商组织),在这样的情况下国际关系间的因胁迫而取得财产转移就有了现实性。另外一方面二战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人类对于基于过往惨痛历史的教训而整体的文明进步,整个国际社会越来越倾向于否定主权间因胁迫而取得的国家间的财产转移。所以在自然人构成的社会中,我们可以从侵占所有权人的物是不正义的,而得出所有权人受此胁迫而同意放弃所有权是无效的;但是在国际社会,特别是过去的国际社会,我们很难从侵占一国的领土是不正义的,从而简单地得出被侵占国受此胁迫而同意放弃某一领土的统有权是无效的。所以这个议题本文不再深究,同时从以下两点去阐述:一是,基于现实性,承认包括战争在内的胁迫手段而致使领土割让是有效的,承认它的效力;二是,基于正义性,否认包括战争在内的胁迫手段而致使的领土割让是无效的,否定它的效力。

 

4、战后非正义的没有条约承认割让的领土侵占应为无效

一国对某一特定领土的统有权类似于某个自然人对某一特定财产的所有权,是彻底排他性的。非经所有权人(统有权国)的意志,任何的侵占、闯入、使用、交易都是无效的。一个人首先具有人权才对物能申张所有权,一个奴隶自身不拥有人权,也就谈不上他对任何物去申张所有权。所以一个人的财产被侵占既侵害了他的所有权亦侵害了他的人权,同理领土被侵占、闯入亦侵害了该国的领土统有权也侵害了该国的主权。这里有一种情况是,原边界地区就有明确的边界划分条约,而后该边界周围的某一领土基于该条约的约定,又被他国越界侵占,此后被侵占国既然无条约正式地承认放弃该被侵占领土的统有权,没有割让行为,那么在二战后相对文明的国际社会下,不应再去追溯这些领土被侵占的有效性。所以中国被战争在内的胁迫手段而被侵占的领土,同时又没有任何条约承认放弃的领土,在二战后都有理由要求侵占国退出该领土,交还于中国。虽然二战前的丛林社会,领土被侵占和把这些被侵占结果条约化(双方承认)、结果化有其现实性和基于现实性的有效性,但二战后国际社会的全球化进一步加深,国际间的共识是不再倾向于承认胁迫式手段的领土变更,那么那些在过去就没有被条约化、结果化的侵占事实的有效就无从谈起。

当然这一结论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这种侵占改变是基于违背了明确的边界条约,或违背了边界地图明晰的指示,亦或违背了双方在过去的历史事实中明确了的某标志性地点从属于其中某一国的。

 

二、中共自诩的扞卫领土的“伟光正”是假大空的“神话”

所以中共“神话”的逻辑漏洞在哪里,就在于它一贯的双标。

1、 是否承认主权有割让领土的权利。

   中共一贯标榜:自己重来没有出卖过领土,而前清和民国一直在出卖国家领土。在中共的语境下,但凡有领土被前清和民国割让了就是卖国,似乎主权不具有割让领土的权利。这本身就是中共最好笑的地方,也是现在中国许多极端民族主义者一碰到领土问题就开启暴走模式的原因。犹如一个,被踩到就要急,全然失去了理性思考的任何空间。一丝空间不留,思想就只有被憋死。

话说回来,如果你中共不承认该权利,也就是说不承认前清、民国割让领土的条款有效力,那么中共就给它自己赋予了收回因前清、民国的对外条约而割让、独立出去的领土的义务,同时中共自己也不具有割让、承认这些领土不再属于中国的权利。而那么多领土现在还在中国的控制下吗?显然没有。这也就是中共骂前清、民国卖国,那么自己也从来谈不上扞卫了中国领土的资格。

如果你承认主权有割让领土的权利,那么中共树立自己是扞卫中国领土的“救世主”就是无稽之谈。因为中共在建政之后也割让国家领土。

 

2、 是否承认包括战争在内的胁迫手段而致使的领土割让的有效性。

如果中共不承认该有效性,那么同理中共就具有收回这些前清、民国丢失的领土的义务(甚至包括使用战争手段)。不承认战争等胁迫割让领土的有效性,即对领土统有权的申明从来没有放弃过,而相应的我的主权被侵犯,就用战争等胁迫手段扞卫被侵犯的主权,将他国势力从自己申张的领土驱逐。

现在看来上述的逻辑梳理出来之后对中共的叙事都极为不利,那么只剩唯一的选项,就是:既承认主权有割让领土的权利,同时承认二战之前的(不包括二战战后协议所涉及的领土争议问题)因包括战争在内的胁迫手段而致使领土的割让有其现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不再承认因包括战争在内的胁迫手段而致使的却没有条约化的领土侵占的有效性。这样处理领土的原则是可以接受的,二战以来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是稳定二战以来的领土变更结果,不倾向于再承认通过战争等胁迫手段而取得领土的有效性(二战后仍存在的而没有通过二战战后协议解决的领土争议问题,应由相关申索国用和平的方式谈判解决),但也不去溯及追究除开二战涉及到的、更早之前的因包括战争在内的胁迫手段而已经产生的领土割让的效力。

如果中共采用这一主权和领土关系的处理原则,从逻辑和实务上来说是可以接受的。现实是中共很大程度上在实务操作中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的(包括外东北、外西北大片领土等等),那么这一原则就没有什么神圣性可以赋予,这就是一个现实的基于当代世界的文明程度而妥协的处理手法,从彻底的民族主义角度来讲毫无可以神话的地方可言。但另一方面中共从来给国人灌输的是,主权不具有割让领土的权利,一方面自己从建政开始一直也不去恢复被割让的领土,甚至还进步一地也一直在使用主权有割让领土的权利,下文再详谈如果还有人信了,中共在国家领土上是彻底的扞卫者,是神一样的膜拜对象,那么要么没良心,要么没有脑子可以让他去理智思考。更何况,前清、民国面对的还是二战前犹如丛林一样的国际社会,在国家积弱的情况下,被迫做出领土割让的行为虽无正义性也有其现实性。所以中共要用主权不具有割让领土的权利这一标准,那么就请“全知全能”的中共收回所有中国失土以达前清最大疆界。如若按中共自己的逻辑,中共一直在卖国。

总结:中共用主权没有割让领土的权利标准去要求前清和民国,转过头又用二战后现实妥协的领土处理标准要求自己,一边贬低前朝,一边通过贬低塑造自己的神话形象,何其荒谬!就这样的双标都有人要去膜拜,不可谓不是世间一大奇事!

 

3、 战后不应承认没有被条约割让的非正义的领土侵占有效

这里就包括:黑瞎子岛、外蒙古(当然外蒙古是内部独立产生的)等等。由于笔者精力有限,暂举此两例。

就黑匣子岛问题而言:在清俄《瑷珲条约》《北京条约》中明确规定了,两国边界由黑龙江和乌苏里江的主航道作为边界。黑瞎子岛在主航道中国一侧,至1929年由于中东路事件爆发被苏联军队侵占,而后民国政府无任何的条约承认放弃黑匣子岛的统有权,无任何条约把该侵占条约化、结果化,亦未恢复该岛的统有权和结束主权被侵害的状态。却被中共在2004年和俄罗斯签订的协议之中放弃了该岛东部的领土统有权,把侵占条约化、结果化了。何以在战后的文明大环境下,中共仍带领中国人民承受如此屈辱?!

就外蒙古问题而言:1945年8月14日,中华民国和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条约约定,同意苏联出兵击败日本后,三个月内从东北撤军,在苏联尊重中国在东北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新疆的内部事务等条件下,允许将依公正之公民投票的结果决定是否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很显然该条约是中苏方双真实的意思的表达,尽管有当时国民政府为了求得苏联进攻日本加速对日战争的胜利考量,有基于想获得苏联对中华民国承认的考量从而不再资助中共,以及苏联的施压而被迫签订了该协议。但不管怎样如果按照这个协议,外蒙古的独立进程是一个条约化保障了的有效进程。但接下来的走向却发生了反转,1945年开始苏共便继续援助中共打内战的准备,将东北的大部交割与中共,且未按协议之期撤军,这已经是苏共公开违背条约,侵犯中国之主权完整了。国民政府代表在1947年亦发布质疑独立公投的公正性,质疑有操控之嫌。又1952年联大通过了谴责苏联违背《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第505号决议》。随后1953年,民国政府便宣布《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予以废除。从条约的合同性质上来看,这是一个双方负有义务和权利的双务条约,其中一方如若不遵守,另一方当然可以予以废除,并恢复条约执行前的原状,也就是中国不再允诺外蒙古的独立公投以及承认公投结果。这也就是时至今日中华民国政府依然不承认外蒙古独立的缘由。可以说中国民国政府在这一点上坚守了正义的底线,这样外蒙古问题就回到了无条约保障承认的状态。

那么反观中共,一个早年就是苏共支配下的共产国际的分部组织,最终成功窃取中国的政权,所以并没有什么资格去跟它的苏共“宗主国”叫板。就算想隔靴搔痒地跟苏联谈一谈中苏的领土问题、外蒙古独立问题,在它斯大林“教主大人”的一声怒吼下,也足以让毛噤若寒蝉,乖乖夹起尾巴从此绝口不提了。更谈不上去质疑公投的公正性,也谈不上让宗主老大哥收回胁迫下的条约产生的结果。

 

4、 况且中共还有,有明确边界,同时没有胁迫式的侵占下,如主动割让领土的行为

只举一例。鉴于沈志华教授、董洁教授的着作:《中朝边界问题的解决》。周恩来曾公开承认:我们最终通过划分和共享这个(火山口形成的)的湖解决了问题。而早在1712年前清康熙就通过派员勘察中朝,定界碑于天池南十余里的长白山分水岭上,也就是明确了长白山整个天池与周边领土为中国所统有(同上来源于《中朝边界问题的解决》一文)。而后朝鲜也无任何意义,在日占时期清日、民国和日本亦没有达成过任何关于公分长白山天池的条约。奈何中共当局,视共产兄弟国之外事“犹如内政”,不问于民而好于讨好他国共产“教主”,毛大手一挥,领土去矣!当真是“站起来了”?

 

所以时至今日中共还高呼“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中共是中国的大救世主,中共是中国领土最好的扞卫者。岂止荒谬二字!怎奈国人思考、探真空间已无,摆摆手由它编去,汝之奈何!

 

关于前文提到的主权还应具有三个维度的性质,才能称其为完整的主权。还有两个性质留待以后再谈。

来源:北京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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