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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此存照】黑龙江网民推特发“反动言论”被判“寻衅滋事”

2020年05月25日 17:39 PDF版 分享转发

5月24日,网友@fangshimin 转发了一份《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布于2020年5月11日,案件所涉及的一名当地推特网民自2014年使用推特以来因“散布、污蔑、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发布有害信息共计1434条”,于2019年4月被捕,最终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下为判决书段落节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坤自2014年开始,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推特网站,并在推特上关注一些反华势力,同时观看境外反华势力攻击、污蔑党和国家有关制度和政策的视频、文章,因而对我国现行社会制度产生了仇视。从2014年至今,姜坤使用电脑、手机登陆境外推特网账号进行散布、污蔑、攻击党和国家的评论、文章。有害信息共计1434条,被告人姜坤编造虚假信息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策,并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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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台式电脑机箱、笔记本电脑、手机;

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线索通报、户籍证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关于对推特网络账号网络在线提取的情况说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网络在线提取报告书等;

3.被告人姜坤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

…..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坤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散步、起哄闹事,损害国家形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姜坤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黑白色台式电脑主机箱一台、诺基亚智能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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