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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律师公会:人大常委看来无权将港版国安法纳入附件三

2020年05月25日 19:49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香港公会今天(25日)说,中国全国看来没有权力将“”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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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01报道,《基本法》第18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会公布或立法实施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任何不在附件三全国性法律则不在香港实施。

对于与“港版”(又称“香港国安法”)有关的草案拟授权人大常委制定“港版国安法”,在声明说,有几点“令人忧虑”。

大律师公会解释,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而“港版国安法”看来涉及《基本法》第23条涵盖的范围,理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自治范围内自行立法,并说《基本法》指出,香港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立法会也会“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声明指草案没有保证作为一条建议经由人大常委制定的“香港国安法”将会或需要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而该公约内谈及的权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保障的。大律师公会说,草案建议《香港国安法》以特区政府公布而非经立法会立法实施,也没有保证“香港国安法”公布前会就这项法例作出公众咨询,并指“这是史无前例的”,也认为公众理应有机会考虑及辩论一条影响他们权利及义务的法例。

声明提到,草案提出“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而这个提议对于该机构是否会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规管、是否有执法权力等问题均非常含糊不清。提议是否符合《基本法》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规定,也是非常含糊不清。

对于草案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大律师公会认为,“司法机关”再次被提及,会让人产生一个司法机关现正或将会被指示如何判决的观感,并说司法独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石,不应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动摇。

声明也提到,人大常委短期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港版国安法”的消息已引起香港及国际社会的极度不安。基于上述未有详加解释的说法,大律师公会呼吁特区政府紧急处理以上所述的最根本合宪及合法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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