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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闻观止】《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追责

2020年06月02日 16:00 PDF版 分享转发

转自:3g.163.com , 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核心提示: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市民朋友登录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beijing.gov.cn,在网站首页“政民互动”下“民意征集”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说明,并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一)通过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中医药条例”字样。

(二)通过信件邮寄至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字样。

请针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您的宝贵意见将会被认真研究。

特此公告。

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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