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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湖管理局局长受贿获刑4年 曾是全国优秀县委书记

2020年06月30日 12:39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6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董金明案一审判决书——这名曾获“全国优秀”称号的省厅级官员,7年间因受贿134万余元,一审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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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被纪检部门留置前13天,董金明还在办公室受贿了2万元现金。

1961年8月出生的董金明是青海本土成长起来的官员,曾任职青海省委17年,此后仕途辗转果洛州和海北州。

2015年,时任海北州委常委、门源县委书记的董金明迎来“高光时刻”。因在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他被评选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不久后,董金明在媒体上就“怎样当好县委书记”发表题为《心中有责方能迎难而上》,称“一心为民思发展”。

2016年10月,董金明升任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晋升正厅级。

有证据显示,2019年3月26日,董金明因受贿被纪检部门留置。被留置前,当地一村主任想与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管辖的文体旅游公司进行合作,2019年3月13日,在董金明办公室,该村主任给予其2万元现金,董金明帮他打了招呼。

青海省纪委监委经审查调查后发现,董金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隐瞒违纪违法所得,对抗组织审查;长期在家设置佛龛,供奉佛像,参加迷信活动;履职不力,对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失察失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9年3月,董金明先后为9个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旅游景点开发和承包经营、财政支农资金、对口援建资金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4万余元。

今年5月9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金明受贿案进行宣判,因其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故从轻处罚,一审获刑有期徒刑4年。

本文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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