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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违规买卖处交易额8倍以上罚款

2020年07月02日 22:31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国家今日对《人体条例》进行修订,公布了《移植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违反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内地自2007年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家卫健委称,这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聚焦目前工作中的瓶颈问题,不对原条例框架做大的调整,在章节条目上与原《条例》基本保持一致。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人体器官接受人

在完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方面,《条例》修订中增加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人体器官的表述。同时,《条例》修订增加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有关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可向接收人收取住院、手术相关费用。

《条例》还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国家制定人体器官分配政策,建立人体器官分配系统。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使用人体器官分配系统分配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执行该系统分配结果,不得擅自变更人体器官接受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禁止使用未经该系统分配的公民逝世后器官或来源不明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摘取未满18岁公民活体器官将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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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条例》也加强了活体器官移植管理,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条例》还加大了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其中包括: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对无资质擅自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的打击力度;对器官获取与分配中的违规情形及对应的处罚予以明确。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违规买卖器官处交易额8倍以上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5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相关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此外,医务人员或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若出现「未通过分配系统分配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伪造医学数据骗取器官分配或未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等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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