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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信用社主任,用141人身份证违法放贷172笔

2020年08月25日 11:57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黑龙江一信用社主任,用141人身份证违法放贷172笔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刑事裁定书,披露了原市郊区信用联社长发主任违法发放事实。

刑事裁定书显示:王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佳木斯市郊区信用联社长发信用社主任;屈晓佳,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发信用社信贷员;张卓,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于省鹤岗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发信用社信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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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至12月,被告人王华利用担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发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被告人屈晓佳及李某1、刘某1、崔某2(均另案处理)、朱某2(已死亡)等人获得141人的复印件,指使信贷员屈晓佳在相关贷款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身份证信息制作虚假贷款档案,以顶冒名、垒户的形式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法发款1.15亿元。

王华供述证实,2010年长发信用社发放的141人、172笔贷款都是帮齐某1找来倒贷用。齐某1为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当时我和齐某1关系非常好,齐某1当时缺钱,我就帮助齐某1找来这些人顶冒名从信用社贷款给齐某1用。2010年的141人共计172笔贷款这些钱都偿还齐某1在2009年的贷款了。”

2011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被告人王华利用担任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发信用社主任、万某通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的便利,指使屈晓佳制作22名贷款人与万某通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废品收购合同,并用齐某1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祝某3、王某9、刘某7等22人的虚假房屋购买合同,在佳木斯市房产处开出26套房产预授权登记用于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363亿元的抵押物,还指使副主任崔某2、信贷员屈晓佳、张卓对该笔贷款审批、审核,并将制作完整的虚假贷款档案提交到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审批后发放了共计1.363亿元贷款。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放款之后偿还之前的贷款。

上述22人均明知自己并无上述房产且从未从事过废品收购生意的前提下,帮助王华顶冒名贷款。

据王华供述,当时贷款手续是信贷员屈晓佳制作和负责调查,由王华自己制作填写好,让贷款人本人签字之后交给屈晓佳,屈晓佳签字确认,当时信贷部副主任崔某2签字确认,然后王华作为主任签字确认和上报区联社。事后,王华安排屈晓佳以提取现金的形式将每笔贷款从贷款人的账户内提出,再以现金偿还贷款形式偿还了往年的联保和担保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贷款过程中,这22笔贷款都没有开基层贷审会。据证人孙某6证言称,“当时这22笔贷款都没有开基层贷审会,信贷员屈晓佳把这22笔贷款档案拿给我说,这些都是主任王华同意发放的贷款,让我在基层信用社贷审会审批贷款会议记录上签字,屈晓佳跟我说着急放款让我赶紧签,我给王华打了一个电话询问是否真是王华的意思,王华跟我说这些都是审核好的贷款没有问题,让我赶紧签了,我就签了。”

综上,被告人王华、屈晓佳违法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2.51亿元;被告人张卓违法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36亿元。

经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说明,2011年长发信用社发放22笔共计1.36亿元贷款,贷款重组后本金剩余30万元,利息4025万元,该22笔贷款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行中,目前无法预测损失。

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发信用社贷款1.45亿元,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与执行,该社接收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7亿元房产,剩余债权为贷款利息2709万元,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结案通知书。

法院认为,王华、屈晓佳、张卓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王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屈晓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卓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华、屈晓佳、张卓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于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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