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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过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明年3月1日起实施

2020年08月27日 20:39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特区报报道,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特区条例》(下简称「条例」)是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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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秘书长殷慧芬表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中国破产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殷慧芬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遭遇竞争失败的自然人可以以对整个经济伤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这对于增进债权人公平清偿,保障债务人的生存、发展,对经济活动损失进行及时高效的处理以保证经济活动的流畅、稳定及可预测性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深入优化现有的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重要举措。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同时考察期期间,债务人将不得进行包括高铁动车一等座、三星级以上宾馆、新购置不动产和机动车等高消费,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居住面积也不得超过安居型商品房面积标准。

殷慧芬解读称,设定3年的免责考察期可能更多是基于让债务人及时重生、保护企业家精神的角度考虑。一部良好的个人破产法必须合理、有效地协调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免责考察期的设定必须十分谨慎。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免责考察期还指出,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条例还指出,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殷慧芬认为,在内地目前诚实信用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大众普遍担心个人破产法成为债务人逃债工具的背景下,免责考察期或应该更为严格,避免造成债务人对合同义务的不尊重。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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