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异议人士申有连起诉花溪区公安分局国保警察非法拘留
行政起诉状
原告:申有连,男,1953年12月26日生,住贵阳市花溪区霞晖路静晖村16栋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证号:520xxxxxxxxxxxxxxx;电话13037897453
被告: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地址: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192号;电话:0851-83631110
法定代表人:杨鸿 职务:局长
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
案由:行政处罚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自2020年07月30日至2020年08月09日止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以原告“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为由,处以原告10日(自2020年07月30日至2020年08月09日止决定书文号:筑花公阳光行罚决字【2020】0730号)行政拘留,于2020年08月09日拘留期满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且“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合法行政、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拘留,却不给原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拘留证,不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原告亲属,只是在拘留~满后,由拘留所给了原告一份“解除拘留证明书”。被告对原告传唤讯问完毕后,还对原告实施酷刑折磨,严重侵犯原告人权。
被告构陷原告“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是依据7月29日网上刊登原告的一篇《贵州民间第十五届人权研讨会》文章的标题,与“贵州人权研讨会”名称相似,就认定原告“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并以此对原告拘留10日。原告认为,这是断句取词,是断章取意的文字狱恶性膨胀。因为一句话中某个字词,应当从整句话来理解表达的原意。断句取词,必然使一句话的原意完全扭曲。而且,《贵州民间第十五届人权研讨会》标题和内容都与社团组织风马牛不相及,因此,“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在网上发表文章,系践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被告对原告施以行政拘留和非人道的酷刑虐待,不给处罚决定书和拘留证,不按规定告知原告亲属,抬走原告电脑,传唤原告也不给任何法律手续,对原告的文章断句取词,莫须有指原告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不听取原告的陈述和辩解,其拘留行为系严重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原告一个应有的公道。
此致: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申有连
附:解除拘留证明书一
(申有连在友人陪同下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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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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