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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老板将有毒废水排入土坑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款2万人民币

2020年10月31日 22:12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历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邸某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下同,约4000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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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南中院”微博消息,邸某于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租赁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村大院内的一间厂房,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电镀作业。邸某在其电镀厂房内,将给金属加工件除油后及电镀后清洗时产生的废水排放到预埋的绿色塑料桶内,桶内水满后再通过水泵、软管排入生产车间北侧为排污所挖的土坑内渗入地下,该土坑被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认定为渗坑。渗坑内含有铬、锌、铅、铜等重金属,废水被认定为有毒物质,其中,铅含量为0.9 mg/L,超过山东省地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0.2 mg/L限值的三倍以上。

当地环保局已向被告人邸某作出罚款八十万元的处罚,但被告人邸某尚未缴纳。

法院经查认定,被告人邸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电镀作业,将给金属加工件除油后及电镀后清洗时产生的含有铬、锌、铅、铜等重金属的废水排入渗坑渗入地下,该废水系有毒物质。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邸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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