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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疲劳审讯后招认杀人云南汉坐冤狱26年拟申请国家赔偿1155万

2020年11月17日 22:52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男子何学光于1994年被控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后不断申诉,至今年9月始获判无罪释放,期间共服刑26年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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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何学光当年的有罪供述是在长时间疲劳审讯后作出,真实性及合法性存疑。何学光近日准备向高院提出申请,申请赔偿金各项总计1155万元(人民币,下同)。

案情显示,1994年4月2日晚上,弥勒市(原弥勒县)发生一宗爆炸案致当地一名男子死亡。案发后,警方推断并锁定时年24岁的何学光为疑犯,将其拘捕。

1995年12月,红河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何学光因被勒色村的人用石头砸过并和勒色村的人打过架而产生报复之心。案发当晚,何学光携带捆绑好的炸药及电筒朝勒色村方向走,当认定是勒色村的人走来时,即用火柴点燃导火索,将炸药朝对面来人抛去,当场将勒色村的一名男子炸死。一审认定何学光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何学光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1996年4月云南省高院二审认定犯罪事实,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学光不服,不断申诉。2018年11月,云南省高院决定对本案再审,于2020年6月撤销了此前的二审判决,发回红河州中院重新审判。

2020年8月,红河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审判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何学光犯故意杀人罪的直接证据只有何学光的有罪供述,在案的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能证明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及何学光懂得爆破技术并持有炸药、雷管等物品的事实,并不能证实何学光故意杀人的事实。何学光的有罪供述是在长时间疲劳审讯后作出的,该供述不稳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即推翻了所作的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认定何学光故意杀人的依据。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公诉机关指控何学光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判决何学光无罪。

现年50岁的何学光将于11月18日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的赔偿申请书显示,他申请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治疗费、伸冤支出等合共1155万元。

此外,何学光还提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和原案件承办人在国家和省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恢复其名誉,以此消除错误判决给他造成的消极影响。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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