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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保护伞 广西玉林市公安局长李庄浩被判十一年六个月

2020年11月24日 16:57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11月24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对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浩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庄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南宁市中院认为:

被告人李庄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7.62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庄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庄浩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庄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李庄浩受贿犯罪所得中有90万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李庄浩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李庄浩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李庄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具体情节,南宁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庄浩简历

李庄浩,男,汉族,1962年7月生,浙江绍兴人,1985年5月加入中国,1981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毕业,政工师。

1979.09-1981.08 广西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专业学生;

1981.08-1984.03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

1984.03-1988.09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政治处干部、团委书记(1986.08-1988.09 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公安管理系管理专业学习);

1988.09-1989.04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

1989.04-1990.02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副局长;

1990.02-1992.02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副局长;

1992.02-1993.04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副局长(正科长级) ;

1993.04-1997.07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1994.04定为副处级) ;

1997.07-2000.07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1996.09-1998.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学习);

2000.07-2004.12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长(2000.09-2003.06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2004.03-2004.05 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4.12-2008.12 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2008.07-2008.12挂职任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

2008.12-2011.08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

2011.08-2013.05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

2013.05 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来源于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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