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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韩芳滥用职权妄想阻碍依法治国

2020年12月15日 22:33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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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韩芳、审判监督庭庭长杨俏、板桥法庭薛鹏法官你们的嘴巴都歪了都是滥用裁量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张冠李戴、指鹿为马、信口雌黄、胡说八道。如此简单明了的一桩案件耗时二年(立案之初是90天审限),牵涉院长两名,庭长五名,法官数名,雨花台区人院有十几名法官都在枉法乱判,铁证如山! 民事上诉控告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女,1969年3月25日生,联系电话: 1377097863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悬悬,女,1990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011205284, 汉族,现住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永安花苑一栋103室:联系电话:13813877672 18795951789 上诉人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2019)苏0114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将本案伪造证据的犯罪线索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公安分局侦查。 事实与理由:本案(2019)苏0114民初4631号判决书第五页12行: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具有即判力,本院在(2019)苏0114民初501号案件中已经认定。。。第五页倒数6行:故本院认为,于悬悬与张玲之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驳回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此,上诉人不服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多次错判,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 一、本案因被上诉人制作假证据《委托书》、《证明》,提供虚假证言这些不法行为引起,两年来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上诉人的宝贵时间。上诉人有理有据却输了官司,为此感到愤恨不平。因此,上诉人不服,依法提出上诉。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的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有错必纠。因此,上诉人不服,依法提出上诉。三、上诉人在原审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多个庭审中多次要求将伪造证据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都未被理涉。因此,上诉人不服,依法提出上诉。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查清真相,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谐社会法制观念,推动国家有序发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改判。    此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张玲2020年12月12日 附:1、上诉状副本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案判决书一份; 4、两份假证据;    5、两家中介公司资质证明; 6、庭审笔录数份。开庭审理提交 7、(2019)苏0114民初501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直接关系到官司输赢的根本,正是因为如此,很多人在打官司的时候都会在证据上动歪心思,伪造证据。所以说,打官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点,特别是民事案件,不能因小失大,为了一点利益把自己送进监狱,得不偿失,想打赢官司,还是要走正规渠道,这样才是正道。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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