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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崇碧:北京豐臺區公安非法刑事拘留重慶上訪人

2020年12月20日 8:10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舉 報

信舉報人: 女 漢族 1975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證號: 511224197506295884

地址: 重慶市雲陽縣盤石街道長安街長安路16號 電話:15320745620. 15301052271

被舉報人: 市豐臺區公安局長 法人:王新元 電話:01063811993

地址: 豐臺區杔大街26號

被舉報人: 北京市豐臺區朱家派出所所長 騰嶽 電話:010-83876067

被舉報人: 舉報北京市豐臺區雲崗派出所所長 古寧 電話:010-68375135

被舉報人: 北京市右安門派出所所長 李強(濫用職權、弄虛造假、公安職務、公權、犯罪行爲、栽贓陷害)

請求事項:

一、確認被人舉報在2020年6月22日對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答覆告知書”違法。

二、依法追究北京市豐臺區公安的刑事責任。

三、撤銷”政府信息答覆告知書

1:京公豐(2020)第034號-答覆告 京公豐(2020)第035號-答覆告於2020年6月22日受理了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體見《登記回執》。

2:京公豐(2020)第034號-回執。 根據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你要求獲取的“獲取某年謀某的相關證據及法律文書 。

四丶被控告人向控告人登報消除影響,恢復名益。

五丶撤銷”豐臺分局2014年3月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日被傳喚,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日被傳喚,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12月15日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傳喚,3月12日刑事拘留,2016年9月3日傳喚,9月4日被刑事拘留惡意 栽贓 陷害給我定尋釁滋事罪一案。

1、於2014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民警抓獲,2014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要求公開刑事拘留證給當事人。

2、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傳喚,要求公開刑事拘留證,公開傳喚證給當事人。

3、2014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傳喚,2014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要求公開傳喚證,要求公開刑事拘留證給當事人,2014年11月6日被執行逮捕,要求公開逮捕證給當事人。”

(1、)舉報人:以註明2014年3月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日被傳喚,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日被傳喚,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執行逮捕,請出示監控錄音錄像及事實依據的證據,以法律爲準繩;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出示相關法律文書給當事人,至今當事人追究相關法律文書。

1、2015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拘留,要求公開刑事拘留證給當事人。

2、2016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傳喚,要求公開傳喚證給當事人,2016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要求公開刑事拘留證給當事人。

3、2016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傳喚,要求公開傳喚證給當事人,2016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要求公開刑事拘留證給當事人。

(2丶)舉報人:以註明2015年12月15日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傳喚,3月12日刑事拘留,2016年9月3日傳喚,9月4日被刑事拘留,請出示監控錄音錄像及事實依據的證據,以法律爲準繩;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出示相關法律文給書給當事人,至今當事人追究相關法律文書。事實與理由:關於2014年3月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日被傳喚,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日被傳喚,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12月15日刑事拘留,2016年3月11日傳喚,3月12日刑事拘留,2016年9月3日傳喚,9月4日被刑事拘留惡意 栽贓 陷害給我定尋釁滋事罪一案。請出示監控錄音錄像及事實依據的證據,以法律爲準繩;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出示相關法律文書給當事人,至今當事人追究相關法律文書,受害人冉崇碧依法依規走程序投訴廣東東莞法院院長 陳超枉法裁判;包庇罪犯強姦不到五歲幼女;監護人冉崇碧向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爲幼女追討法律的保護,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雲崗、朱家墳、右安門派出所的相關工作人員剝奪公民冉祟碧走路、坐車、睡覺、吃飯的權利,並且尋訊逼供、酷刑、䖈待吃飯、喝水、毒打暴力執法、搶劫公民的私人物品手機等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違反辦案程序拒不給扣押清單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精神,《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刑事檢察部門進行查辦,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

第二個方面,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有關內容笫二十一條規定“在訴訟監督活動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請求上級領導嚴查公安相互勾結的利益。

舉 報 人: 冉 崇 碧

電 話: 15320745620.

15301052271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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