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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青上山下乡到江苏江阴后,再也无法回到故土

2021年01月06日 15:27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后,再也无法回到故土!

控告信

控告人1:王正秋,男,汉族,1947年11月10日生。

住址:省无锡市江阴市小河一村8栋506室,电话:18014197879。

控告人2:袁汝妹,女,汉族,1952年6月18日生,系王正秋的妻子,地址同上,电话同上。

被控告人: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巢克俭,区长。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300号西楼6楼。

控告事项:滥用职权,剥夺控告人的居住权。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1的原户籍地原徐家汇路20弄8号。该房屋原为控告人的母亲吴大宝(曾用名:王玲宝)的房屋,父母亲有两个子女,即控告人1和姐姐王爱娣。

1969年10月3日,控告人响应国家号召,知识青年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于是就上山下乡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南闸镇南闸村赛里69号,为了国家分忧,为社会主义作出了贡献。

母亲吴大宝于1988年9月27日亡故,姐姐王爱娣的儿子奚豪褀(外甥)落户原徐家汇路20弄8号。

早在1986年3月8日母亲在世有协议约定控告人2和王爱娣、王爱娣的儿子奚豪褀签订协议:同意奚豪祺迁入徐家汇路20弄8号,但房屋不得占用。

1986年3月10日,控告人1、控告人2和涉事人奚阿兴(姐夫)、王爱娣(姐姐)、奚豪祺(外甥)签订协议书,同意奚豪祺的户口迁入原徐家汇20弄8号。

1993年该房屋,控告人1是该房屋的遗产继承人之一,控告人未有任何委托或者捐赠给奚豪褀的手续。

根据1991年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被控告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着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但是被控告人既未通知控告人本人,亦未进行公告式告知,在控告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控告人在上海也因此没有了住房。控告人的大女儿也是在上海的原住址出生的,现在控告人1和控告人2年事已高,自古落叶归根,控告人想回家度晚年,却无法再回到自己的家里,这么多年来控告人2跑断了腿却不能回家,被控告人滥用职权武断将控告人封杀了回家的路,剥夺了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控告人特向贵机关提出上述控告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大

电话:1801419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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