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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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武义法官杜松法依法谋私张冠李戴露骨腐败
执行法官陆伟民 枉法拘留扣人质 勒索钱财 再放人
案外申请人:李子法,男,住;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盛岭下村盛兴路11号,身份证;330723196603202573。联系电话:15314986833、13486922073。
申请事项;劳务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3日,浙江省武义县人
法院作出(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子法赔偿原告张卫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0768.5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审判员:杜讼法)。请求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主席令第18号 》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⑴、责令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
(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74号判决事实不清,用法错误,依法撤销。⑵、依法撤销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武执字第977号认定违法行为。
事实如下;“本院认为;被告徐福良建房将泥水青工承包给被告李子法,对该事实双方都无异议,其双方的关系为承揽法律关系。被告李子法承建房屋工程后,又将部分吊砖业务以第二层房屋开始按每吊1000支砖块,支付40元报酬,增加一层加5元承包给原告张卫群夫妇,由原告及时负责供应房屋泥工用砖。根据原告与被告李子法的吊砖块业务及计算报酬方式,原告张卫群与被告李子法的属于承揽法律关系。原告张卫群手指损伤是其在电动机上手拉皮带时、被原告父亲突然打开倒顺电源开关所造成的,与被告李子法、被告徐福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原告受伤损失比较大,原告使用的是被告李子法提供的吊机,也为被告李子法完成工作任务,且被告李子法对原告所承揽的业务未能考查原告是否有资质的情况,故要承担选任不当的部分责任。
申请人认为;既然法院已认定“张卫群手指损伤是其在电动机上手拉皮带时、被原告父亲突然打开倒顺电源开关所造成的,与被告李子法、被告徐福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什么还要强判李子法赔偿张卫群的手指损伤费用呢?况且,原告张卫群的父亲与张卫群是本案的责任人。而李子法和原告张卫群的父亲没有存在任何关系。原告张卫群夫妇严重违反了与被告李子法签订的劳务合同。私自让一位不懂得基本技能、且又已60多岁的老人到工地顶替工作,出现事故理应由张卫群的父亲与张卫群夫妇负责。因而,张卫群手指损伤是咎由自取。敬请相关法官、律师,请您们翻阅一下中国的法律,哪条规定: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事故,何谈赔偿?严重违背《侵权责任法》《合同法》。
①、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②、依照《民法通则 主席令》【职务侵权】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本案“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违规情况;从立案~开庭审理~判决到执行,涉及枉法判决,执行程序违规。
④、采用医疗费用8366.67元,各项费用计54998.42元,以赔偿判决10768.57元,在庭审中以4000元作调解,己缴费。因原告长期到被告到工地吵闹要赔偿。2014·5·7日,由执行庭陆伟民实施履行执法,注明:责令你在2013年5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支付人民币1176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88元、支付执行费76元、共计12432元。
⑤、在2014年6月18日早晨,原告张卫群带着大批人员,到达被告李子法家里所谓讨债赔偿款,只能双方到达武义法院调解时,被执行法官陆伟民单独扣留李子法不准出去吃饭。并作出解释该案正如一幢楼上面砸下东西受伤了,所有都要承担赔偿;原告张卫群以最低赔偿10000元才可以释放。下午由陆伟民进行审询李子法并作出拘留实施,以6月18日至7月3日的拘留决定书,从法院送进拘留所,又从拘留所押进法院调解室,最终又被拘留。后因县政府官员李某人出面缴费9500元捞出李子法,公开声明如有判错可以再审。
⑥、该案双方代理人暗箱交易,我被告李子法家属提出再审申请由代理律师提出,以失效为名义被法院而拒绝;特向武义检察院提抗诉申请无人管;向法院提出民事反诉状不受理;向上级申诉无音讯;执行异议申诉尚无答复;行政复查申请武义纪委、司法局无数次毫无进展;法律监督抗诉申请无人管,赴省京维权上访被批发下级机关无结果;强制签署息访书却有人到家里来执法。
综上所述;可悲的审判员杜讼法,引用的主要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此法条说得非常清楚,“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判员杜松法,找不到李子法的过错,竟凭空捏造说什么“李子法对原告所承揽的业务未能考查原告是否有资质的情况,故要承担选任不当的部分责任。”这也是定案的唯一依据,简直是法不执行理不讲的法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均直接确认其构成侵权,但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依照国家监察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要求; 书面答复,依法办理。请求大家关注!
此致
申请人:李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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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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