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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无极县人民法院李振祥法官

2021年02月03日 14:46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控告石家庄市无极县李振祥

控告人:刘进永,男,身份证号132324197305060232,住石家庄市无极县七汲镇西七汲村,联系电话15373904852。

被控告人:无极县人院,姓名:李振祥,职务:法官,地址:无极县中昌路28号。

控告事项:

1.依法确认控告人向被控告人申请查阅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不答复违法。

2.责令被控告人指定时间和地点通知控告人前去查阅和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在2020年12月8日向被控告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了《查阅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申请书》(见证据2),被控告人在同年12月9日收到(见证据3),被控告人至今未让控告人查阅和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具体理由如下:

被控告人是控告人案号(2020)冀0130行初14号案件的主审法官,因控告人对庭审笔录有异议、记录不全等,为了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被控告人没有指定时间和地点通知控告人前去查阅和誊录庭审录音录像,严重的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查处还控告人公道为谢!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委

控告人: 刘 进 永

电话:15373904852。

2021年2月3日

附:

证据1: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2:《查阅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申请书》照片打印件一份。

证据3:挂号信信封照片及邮政跟踪记录表打印件一份。

控告无极县人民法院李振祥法官控告无极县人民法院李振祥法官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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