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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山东省委书记严查

2021年04月17日 19:01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关于滨州市恶势力分子于海滨非法侵占我公司资产及滨州市公安局

有关人员为恶势力提供保护的举报函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巫海生,深圳商人,是滨州市滨州青藤苑大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藤苑大饭店”)的投资人和实际。因我投资的“青藤苑大饭店”被滨州市恶势力分子于海滨非法侵占,又有滨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员为其提供庇护,五年来,我多次进行控告,几经辗转, 却不得解决。无奈之下,我写下此函,向领导反映详细情况,望各位领导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和帮助。

投资经过

青藤苑大饭店注册成立于2010年04月19日,初始登记股东为沙锋、许华清(于海滨母亲、代持于海滨股权)、郭庆云。公司建设期间,因缺乏资金,于海滨三人向我借款,由我出资承担大饭店的建设和后续装修。为保证还款,经协商,于海滨、沙峰将股权的95%转让于我(由丁会玲、雷振辉代持),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2年2月22日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股东变更。双方约定,于海滨等人资金充实后,可回购大饭店股权,同时,授权于海滨等三人管理公司名下青藤苑大饭店的建设及开业运营。

此后,因大饭店的建设及装修需要,我先后向于海滨三人指定账户汇去资金1.48亿元,均由他们控制使用。为了确保我的资金安全并能全部用于“大饭店”建设,我要求对汇入的每笔款项均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利息,待工程完成后统一结算,同时,将郭庆云5%的股权质押给本人。后来,债务到期,三人无力回购股权,按照双方2012年3月25日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2016年11月10日,郭庆云5%的股权转让给巫海生(由王成刚代持),至此,青藤苑大饭店所有股权归我所有。

公司于2013年5月开张营业起,一直由于海滨管理,按要求每月向股东会提供经营报表,汇报公司经营情况。但2015年5月股东会多次催促于海滨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证照,完善经营所需的一切合法手续时,其却借口搪塞、拖延,同时停止向股东会汇报经营情况。2016年1月18日,我们召开股东大会,解除了于海滨在大饭店的经营管理权,并追究其任职期间涉嫌经济犯罪、违规经营等法律责任。但于海滨却将饭店据为己有,拒绝归还于我。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青藤苑股东几次诉诸法律,却因其在当地势力强大、有“保护伞”庇护,我们虽然胜诉,判决却至今都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大饭店至今无法正常运营,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于海滨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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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经调查,我们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海滨有以下犯罪事实:

侵占行为

股东会发现于海滨的违法行为,遂要求于海滨交出公司管理权,退出对公司资产的实际控制,于海滨不当拒绝交出,还组织30多名社会人员,冒充公司保安,拦截、阻挠、恐吓公司派出的接管人员。随后,经滨州市滨城区公安局调解,双方2016年2月签署《接管协议》,于海滨同意3日内交出公司管理权,但时至今日,于海滨仍非法侵占,拒不交出。

骗取银行贷款

于海滨在2013年06月私自伪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字,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篡改股东会成员信息和注销股权出质等手续。于2013年06月09日违法向当地农行抵押“青藤苑大饭店”名下土地,为自营企业—滨州青藤苑餐饮有限公司牟利,骗取农行滨州分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办理完成后,又用伪造的公章将工商登记原股东变回。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1)根据于海滨早前指派工作人员范建军、许伟、许云孺向股东会汇报的大饭店经营情况来看(文件以邮件、手机短信方式发送):

2016年03月26日至5月11日,范建军以邮件发来大饭店经营日报表显示,累计经营收入6,393,457.98元人民币;

2016年03月31日至5月12日,许伟以手机短信发来,大饭店经营日报显示,累计经营收入5,801,937.88元人民币;

2015年5月24日至8月31日,范建军、许伟、许云孺以手机短信发来大饭店经营日报显示,累计经营收入12,098,114.20元人民币;

以上经营收入均未收录公司帐户或指定私户,尚有2013年5月至今的经营收入不知去向。于海滨与财务人员之间相互勾结,侵吞或挪用大饭店经营收入。

(2)公司基本账户现金328.69万元全部被以劳务费的名义汇至许伟个人账户。

(3)公司在市区各银行开立了五个账目,除农业银行账户外,其余账户基本没有使用,也没有存款余额。

(4)公司在营业大堂、二楼与三楼餐饮收银区,至少有两部以上POS机,绝大多数业务都通过客户刷卡结账,公司所开立的账户却没有任何POS机的交易记录,所有大饭店经营刷卡收入全部被转入滨州卓越商贸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为于海滨关系人公司,公司监事为范建军)和滨州青藤苑餐饮有限公司(于海滨自营公司)账户。

(5)通过于海滨向股东会汇报的虚假财务报表来看:

2015年4月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显示,应付滨州滨城区金港海鲜大酒店(股东兼法人:沙锋)负值145,439.24元人民币。负值金额说明财务多付,涉嫌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详见证据目录24—25项)。

2015年4月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显示,应付于海洋负值66,500.00元人民币。负值金额说明财务多付,涉嫌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

2015年4月财务报表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显示,应收郭庆云50,000.00元人民币。大饭店至今亏损经营,遵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在未征得股东会同意的前提下,股东不得以借款形式抽资企业或借支。说明被控告人之间相互勾结,股东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2015年01月13会计凭证显示,公司每月均向范建军支付业务费用36,000.00元人民币,只有网银支付电子回单,无业务合同、收据或发票。说明被控告人之间相互勾结,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

合同诈骗

2013年,于海滨就伪造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利用伪造的印章以“青藤苑大饭店”的名义对外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截至今日,在滨城区法院涉及的案件有11起,涉及的虚假借款、担保7000余万元,导致公司主要资产全部被查封、冻结。诉讼期间,于海滨利用伪造的公章制作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私自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以掩盖其犯罪事实。

伪造公章

于海滨伪造分别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并利用伪造的印章从事其他犯罪活动。股东会发现后,到公安局重新刻制了上述印章,于海滨却仍在使用伪造的印章。

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对于海滨非法保护情况

1、公司股东会发现于海滨的违法犯罪线索,于2015年12月14日到滨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控告于海滨骗取银行贷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滨州市公安局当日出具滨公经受字(2015)00091号受理通知书,公安机关仅对骗取银行2000万贷款立案,并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对控告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直不予理睬。2018年,于海滨在滨州市滨城区公安局立案另外一起骗取银行贷款案件,同样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2017年5月,我公司再次以于海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向滨州市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收下材料后,至今不予受理。

3、2018年5月8日,公司发现于海滨利用伪造的公章使公司涉诉案件11起,涉案7000多万元,导致公司所有财产被查封,遂以于海滨伪造公司印章、诈骗犯罪控告于海滨,2018年5月8日,滨州市公安局出具了滨公经(2018)3号受理通知书,早已超过立案审查期限,时至今日,公安局没有给予立案与否的答复。

4、2019年10月10日,终审判决书生效,一直拖延执行时间,至今都没有办法执行。

公司委派人员询问公安局,办案民警答复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却拒绝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近几年来的种种遭遇,让我们知道,我们面对的不只是使于海滨这样的黑恶势力,还有其“保护伞”明目张胆的庇护和不作为!不仅违法办理取保候审,致使于海滨依然枉顾法律,继续进行多种违法行为;而且在立案后,长达三年侦查时间不予起诉(取保候审早已撤销),对于海滨重大犯罪事实隐瞒不办、拖延推诿,涉嫌包庇。

作为外地投资商,出于对滨州环境的喜爱和发展的信心,投巨资在这里发展事业,却不想,面对的是滨州投资营商环境的恶劣,是黑恶势力无视法律的猖狂,是部分公职人员为黑恶势力架起的“保护伞”。这几年来,我积极举报犯罪、积极参与诉讼,但是公司的财产依然被侵占,公司资产依然被查封,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对此,我万分痛心,却又深感无奈。

今年,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战之年,我相信,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此次冒然给领导的反映情况也是无奈之举,望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关注和帮助!万分感谢!

此致

举报人:巫海生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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