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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整风试点地:哈尔滨铁路法院_南岗法院和中院,集体被女商人实名举报

2021年05月07日 20:57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控告人:商丽敏,女,15603605940,60岁,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市南岗区公司街17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10602062×。

被控告人:哈尔滨铁路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勇刚。

被控告人: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书微、原院长:李安滨

被控告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金银墙、审判长:刘善全。

被控告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院长:胡天鹰、民一庭审判长: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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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上列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空中飞来神秘的调解书

2010年8月,因女儿患病,控告人通过广告宣传,向哈尔滨市银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苏彦来借款20万元,月息2万元、公证费600元,对方实际给付17.4万元(利息直接扣除),在办理借款过程中,经理苏彦来以担保借款为由,欺骗我让我在空白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空白纸上签名、按手印,本人救女儿心切,急需想借到该笔钱,被迫答应了苏彦来的所有要求,苏彦来又以帮我出租房屋为由,将我的房屋钥匙骗到手,时隔一年,苏彦来伙同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李安滨、立案庭庭长王宗良(已去世),在我不知道有该次诉讼的情况下,假造(2011)哈铁民商诉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将我位于南岗区公司街175号门市房,以买卖的方式在铁路房管部门更名给何欣,此人是苏彦来前妻,本人并不认识,控告人在交房费时(公产)发现房证变更在何欣名下,控告人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出了控告,铁路运输法院经鉴定我的签名确认造假,至此铁路运输法院上列被控告人勾结苏彦来、何欣编造了此次诉讼本已构成刑事案件,应将该案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是时任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李案滨、立案庭长王宗良,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在民事上下裁定(2011)哈铁民商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哈铁民商诉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时任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李案滨、立案庭长王宗良、书记员郑红,为了毁灭犯罪证据,以上两份法律文书卷宗以丢失为由拒不向控告人提供。

苏彦来非法侵占我房屋没有得逞,又以我借款时骗我签属的房屋买卖协议,让与我素不相识的何欣为原、被告,苏彦来为代理人(2003年与何欣已离婚没有代理权),在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上列被控告人的违法运作下,又以何欣为原告,苏彦来在铁路法院长达4年的诉讼中,为了骗取我的房屋,始终没有把20万的借据提供给法庭,真实存在的事实又为什么不敢向法庭提供呢?在梁超审理该案件中,苏彦来也没向法庭提供我亲自签名的20万借据,我向法庭提供了这张借据(当时借款时我为了保险借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可梁超怕对此借据追查下去虚假诉讼事情败露,不收此证据,苏彦来提供的借(欠)条与银行流水不一致,却全被梁超采信,庭审时我的代理律师提出,原告苏彦来已超过诉讼时效,在铁路法院长达4年的审理中,原告苏彦来并没有以借贷主张权力,铁路中级法院终审判决(2015)哈铁中民商终字第3号显示,审判长向原告苏彦来释明:此案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苏彦来不变更诉讼请求,所以在铁路法院的诉讼不能认定借贷关系诉讼时效中断,梁超作了枉法裁判后,我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可中法审判长刘善全,充当套路贷的保护伞,该案存在众多疑点,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作认真审查利用手中的权力枉法裁判,驳回了控告人的再审申请(2017)黑01民审338号。该冤假错案发生后,控告人多次向两级法院院长投诉,去北京逐级信访11年,可两级法院院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新官不理旧账,有错不纠,造成控告人房屋至今还被苏彦来霸占,无家可归,家破人亡,一起冤假错案的危害程度大于十次犯罪。本案的原告苏彦来,在哈市各法院类似的民事案件有十多起,是典型的套路贷,对方通过民间借贷的假象,预设各种陷阱,签定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认定借款人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更重要的是勾结司法审判人员,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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