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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珍和三个孩子被关72天公检法应给个法律手续

2021年05月11日 18:54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一、我马玉珍和三个未年孩子被关72天,没有任何手续

从2015年7月10日到2015年9月18日,丹阳市公安局练湖派出所将我和我的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关在市颐景宾馆,一共关了72天,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

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安局机关理应给我们法律文书、法律手续

多年来,我多次向丹阳市公安局练湖派出所要相关手续。而丹阳市公安局练湖派出所一直都没有给我相关手续。

而根据有关规定,理应在关押我们的时候,就应当将有关的决定书给我们。即理应将有关的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根据有关规定,我被关押72天,理应得到相应的法律手续,理应得到相应的决定书。

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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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以上为有关的规定,就我和我三个未成年孩子被关押72天,我理应得到有关的法律手续。

而,在2015年7月10日,我们被丹阳市公安局练湖派出所关在指定地点(镇江市颐景宾馆)时,丹阳市公安局练湖派出所没有给我们任何法律文书、法律手续;并且直到现在,没有给我们任何法律文书、法律手续。

三、我信息公开,要求公安局公开关押我们的法律手续和法律依据

我在2020年4月25日向丹阳市公安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安机关,就我们被关72天一事信息公开,提供关押我们的法律手续和法律依据。

四、公安机关对信息公开的答复是,因属于刑事案件,不予公开。

2020年5月18日丹阳市公安局给了答复:

您申请公开的“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9月19目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信息。经查,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9月19日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系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系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您可通过互联网或书店查阅、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五、既然属于刑事案件,可是在我的刑事判决书里却没有提及我被关押这件事情

在丹阳市公安局给我的答复中,说到:“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系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可是在我之后的刑事判决书里,却没有提到我马玉珍被关押72天的事情。

难道人被抓了、被关押了,并且是以“刑事案件”关押的,难道在之后的刑事判决书不提及吗,不体现出来吗。

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判决书中里,应当有所体现。

这里的法律,我不再一一述说,就丹阳市公安局给我的答复中,让我学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就有相关的论述。

六、我诉讼到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我被关押的法律手续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开。

为此在2020年6月我向镇江市润州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判令被告(丹阳市公安局)依申请公开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法院开庭后,以信息公开内容属于咨询性质,对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驳回起诉

镇江市润州法院在2020年11月10日上午开庭审理了此案,2020年12月23日镇江市润州法院邮寄行政裁定书驳回我的起诉。

镇江市润州法院的裁定书中,写到:“本案中,原告申请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实质是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名义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关行为合法性的说明和解释,在性质上属于咨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被告关于咨询法律依据相关的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认为我的信息公开内容,属于咨询性质。并认为,我要求的信息公开的内容,对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而驳回我的起诉。

我不是咨询,我马玉珍和我的三个未成年的孩子,被关押72天。我要求公安机关出示法律手续和法律依据,并不是咨询。

我被关押72天,如果没有法律手续和法律依据,就是非法关押。如果有法律手续和法律依据,不管是行政,还是刑事,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出示法律手续,如果是刑事就应当折抵刑期的,怎么能说,对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八、因润州法院以信息公开内容属于咨询性质,对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驳回起诉。为此我提起上诉。

因润州法院以信息公开内容属于咨询性质,对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驳回起诉。为此我提起上诉。2021年1月我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九、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月2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维持原判。

十、我马玉珍和三个孩子被关72天,应给个法律手续、给个说法

从2015年7月10日到2015年9月18日,丹阳市公安局练湖派出所将我和我的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关在镇江市颐景宾馆,一共关了72天,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

为此,我信息公开,我诉讼,我上诉,并且我还要到检察院。

我认为,我马玉珍和三个孩子被关72天,公检法应给个法律手续、给个说法

马玉珍电话:17506155735

2021、5、11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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