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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06月01日 22:33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申诉人:丁振忠、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省寿光市,文庙街文化名园小区5号楼、二单元301户。邮寄地址:寿光市,文庙街文化名园小区5号楼、二单元301户。 电话:1880536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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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因一案。判决书中出具:丁振忠以向中纪委、国土部举报富氏公司用地违法为要挟,向富氏公司索要41万元,2011年10月,富氏公司通过侯镇党委支付丁振忠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刑七年。

以上内容:自相矛盾。

质问?

一、《刑法》中有那条规定,向中纪委、国土部,实事求是举报问题,就是敲诈勒索的一种手段,是犯罪?

二、证据证明,是寿光市侯镇党委书记卜庆华。代表政府提出:政府愿赔我41万元。41万元是从政府嘴中说出的,而不是我要41万元?

三、物证,20万元支票上盖有“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的财务公章,难道政府成了贸易公司或地下钱庄,替富氏公司转账或洗钱?

四、就是退一万步讲,这20万元就是加勒比海盗,通过侯镇党委给我的钱,我也无罪,毕竟侯镇党委代表着一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给的钱成了敲诈勒索,政府岂不是在怂恿犯罪?

五、富氏公司用地是真违法,还是假违法?证据说明一切:

1、我有2009年6月15日,寿光市国土局答非所问违法出具:富氏公司用地答复意见书的证据。

2、我有2009年7月27日,潍坊市国土局作弊出具:富氏公司用地复查意见书的证据。

3、我有2009年9月22日,山东省国土厅揣着明白装糊涂出具:鲁国土资访核字(2009)第19号复核书。制造了省、市、县上下三级合伙作弊,共同出卖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危害国家社稷架空中央的证据?

卷宗中有以上三书证据,后面在我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也有以上三书复印件,你们找国土部鉴定一下,马上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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