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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葫芦岛禁放燃放烟花爆竹时段通告

2025年01月25日 19:22 PDF版 分享转发

仓鸮知道 都市信息 ,文章内容不知真假,也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南票区关于“禁放”的通告

为严格规范销售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段

南票区城市建成区农历十十三至次年农历二月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范围

1.南票黄甲老城区:北至南票矿区总医院(新址)、南至环岛桥、东至南票矿区总医院(原址)、西至南票区法院;

2.南票打渔山新区:全域

三、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中小学校、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四、省、市政府发布重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管理规定

1.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减少噪声污染,预 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规定

(一)建昌县城区禁放区域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3 月 1 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 至次年农历二月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区禁放区范围:东至马场大桥,西至西沟大桥,南至县医院,北至县污水处理厂。

(二)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 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管理规定

(一)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 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应急部门控制烟花爆竹经营网店(点)行政许可数量,逐年递减。 

(三)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 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 话:110。

三、实施时间: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建昌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1 月 7 日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段

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二月二全时段禁放,城市建成区全年晚10点至早6点全时段禁放。

二、禁放范围

龙回头景区→邴家村→滨海风景区→兴城市入海口→兴城南河(至南岸及一高中、二中四周道路封闭区域)→兴城西河→兴城西河大桥102线→北外环路102线→建兴高速立交桥(建兴高速元台子出口与102线交汇处)→建兴高速匝道(包括山海文苑小区和中医院)→龙兴路→嘉山街(包括嘉山墅小区)→新东路→龙回头景区的封闭区域为建成区禁放区域。

三、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四、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管理规定

1.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店(点)数量。

3.违反通告的、由公安机关等有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兴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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