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南|福建「扶人被索赔22万」事件完整事实版
2026年2月20日
先看视频:
CDT 档案卡标题:福建「扶人被索赔22万」事件完整事实版
作者:佐罗大哥
发表日期:2026.2.20
来源:微信公众号-案例指南
主题归类:福建扶人被索赔22万事件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一、核心事实(监控为证)
• 时间:2025年3月15日
• 地点:福建莆田
• 人物:两名14岁初中女生(未满16岁);骑车摔倒女子(非老人)
• 经过:女子避让白色轿车自行摔倒→ 女生路过看见倒地后上前搀扶→ 女子称“被吓到摔倒”
• 定责:交警以未满16岁骑电动车、转弯未让行,认定女生次要责任
• 索赔:对方起诉索赔224307元;实际医疗费仅约2.67万元
• 开庭:2026年2月26日 莆田灵川法庭
二、家长发声:孩子心理受严重创伤
• 孩子原本开朗,现在沉默寡言、不敢出门、不敢上学
• 害怕路口、害怕陌生人,不敢再做好事
• 家长明确:绝不妥协、不接受不合理赔偿
三、关键法律与定责真相
1. 扶人≠担责
搀扶在摔倒之后,救助行为无过错,不适用追责。
2. 交警定责≠法院判决
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法院可独立审查、不予采纳。
3. 必须有因果关系才赔
监控实锤:无接触、无惊吓、摔倒在先,违规骑行与摔倒无因果。
4. 好人条款兜底
《民法典》184条:自愿救助不担责。
四、舆论与律师共识
• 索赔22万远超实际损失,明显不合理
• 交警将“交通违规”与“摔倒”强行关联,逻辑不成立
• 法院大概率驳回原告诉求,保护善意
五、核心法律依据
1. 民法典「好人条款」
《民法典》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点:• 学生是事后搀扶,属于自愿救助
• 全程无接触、无碰撞、无惊吓
• 就算有交通违规,也和本次摔倒无关,不影响好人条款适用
2. 民法典「侵权责任三要素」
要让学生赔钱,必须同时满足:1. 学生有过错
2. 女子有损害
3. 二者有直接因果关系
六、本案关键点:• 监控证明:摔倒在先 → 扶人在后
• 女生未接触、未靠近、未干扰行驶
→ 无因果关系 → 不构成侵权
七、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 交警认定书只是证据之一,不是最终判决
• 法院可以不采纳交警不合理的责任划分
• 必须审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
. 医疗费仅约2.67万,索赔22万明显过高
学生年龄证明
◦ 未满16岁,属未成年人,心智、心理影响应考虑
八、庭审核心辩论要点
1. 摔倒与学生无关:女子自己避让不当摔倒,扶人在摔倒之后。
2. 无接触、无过错、无因果:不满足赔偿条件。
3. 适用好人条款:救助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担责、不赔偿。
4. 索赔金额严重虚高:医疗费仅2万多,主张22万缺乏依据。
5. 交警认定不当:把“未成年骑车”与“摔倒”强行关联,无事实依据。
据悉,该案将于2月26日上午在灵川法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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