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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睎乾:「衰十一」危害国安吗?

2026年06月09日 17:43 PDF版 分享转发

转自:新世纪,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衰十一」吗?

冯睎乾十三维度

2026年6月9日

向「」递交文件,提出订立「维护国安」附属法例,官方理由是「讲清楚」法律,界定「」下,何谓「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的罪行」(见「国安条例」7d),机制如下:(一)如特首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行为涉及国安,该案即属危害国安案件,该刑事行为亦属危害国安罪行;(二)被告若被控危害国安罪行,同一案件的交替控罪亦会被视为危害国安罪行。

据报道,在昨天「立法会」会议上,有民建联「议员」已向指出,网上出现「抹黑」附属法例的言论,例如说乱也会违反国安,邓炳强随即表示会做好解说,「我反驳队队长都会继续做嘢」。记得从前香港立法会是监察政府的,现在的「议员」(抱歉,想不起那些人的名字)却似乎在监察网民,还迅速向那些本该被立法会质询的官员做汇报——这大概就是「完善制度」、「由治及兴」的好处了。

言归正传,网民说乱过马路也涉国安,是否真如黄碧娇党友们所指的「抹黑」呢?资深大律师昨天就附属法例发表高见,说:「理论上是(适用於)任何罪行,但很难想像有些罪行会涉及国家安全,例如非礼案,这是没有可能的,或交通罪行。」(见《有线新闻》报道)然而汤家骅「很难想像」,不代表没有可能。

例如乱过马路,我马上想到一个情景:某年六月四日你身在铜锣湾,过马路时低头玩电话,没注意行人交通灯转红,就直接横过马路;这时候,四面埋伏的警察可能冲出来拘捕你,怀疑你模仿「坦克人」堵塞车辆,藉此宣扬「颠覆国家政权」行为。邓炳强万勿反驳我「不可能」,若你说「不可能」,然後许多人真的刻意在「敏感日子」乱过马路,到时你是否不拉人?

在附属条例下,不只过马路可涉国安,尘世间任何罪行,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被特首认定为国安罪。可惜记者没有问汤家骅「衰十一」是否危害国安,否则他很可能就「想像」到了。不妨想像一下,有个受海外反共组织暗中资助的人,名字叫周坚痕,他不单混入特区政府做卧底,还锁定某高官的未成年女儿作目标,不断送她粉红色Lady M蛋糕讨其欢心,还诱骗她到五星级酒店跟自己发生性行为。

周坚痕在过程中偷拍影片,透过加密通讯向境外势力报告及传送影片,计划利用性丑闻勒索该官员,迫使他泄露内部敏感政治情报,或在政策上作出不利国家的决定。这情况下,「衰十一」不就是很容易想像的国安罪行吗?

当然,政府是可以直接控告周坚痕「勾结危害国安」的,但问题是:如果国安部门调查後,根本找不到他跟外国势力的通讯内容或金钱往来纪录,那怎麽办?这时候,特首就可发出证明书,认定这宗「衰十一」涉及危害国安罪行,然後转用国安法程序处理,包括延长周坚痕的扣留期、大幅提高保释门槛、禁止任何人披露案情、委任指定法官裁决、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等。

你可能问:如果国安警查不到周坚痕勾结外国势力的证据,他也没有勒索任何官员,纯粹跟官员的未成年女儿发生关系,还算是国安罪吗?按常理,当然不算。但特首一样可以发出证明书,法院无权推翻。昨天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说:「要判断一件事情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往往触及很敏感、高度机密的资料,不是司法机关一般行使权力时有能力作出判断。」公众或法官看不出的证据,当然都隐藏在只有特首才接触到的「高度机密」中,信政府,唔惊。

由此可见,汤家骅「很难想像」的事,不代表没可能发生。七年前,大家也很难想像法律会「完善」到这个地步,或香港会有如今的模样,但一切难以想像的事情,不是都逐一成为现实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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