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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兹集|反向刑讯

2026年07月19日 2:13 PDF版 分享转发

2026年7月18日

念兹集|反向刑讯念兹集|反向刑讯 CDT 档案卡标题:反向刑讯
作者:金宏伟念兹集
发表日期:2026.7.17
来源:微信公众号-念兹集
主题归类:CDS词条名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最近学了一个新词——反向刑讯。

假设借用IT行业的概念,将刑事辩护抽象划分为辩护1.0、辩护2.0、辩护3.0。那么传统的刑事辩护,即辩护1.0时代的特征是“说服”。我刚入行的时候,有很多关于“如何说服法官”的讲座。往往是学者讲犯罪构成,体制内的工作人员讲司法实务,还有一些写作课、沟通课讲如何用金字塔写作法突出重点,如何为复杂案件总结出一个典型性的论述点……当然也包括几点给法官打电话更容易找到人,打印时用什么字体、多大行距最符合法官阅读习惯……

我记得自己还参加过演讲课培训,主讲人从受众心理学的角度讲授人的注意力大概能维持多久,如何设置悬念来强化受众的接受意愿,如何观察受众的情绪来调整讲话内容等等。

但,慢慢地,人们开始意识到一个问题——做决策的人并不在。这就是个悖论。偷鸡摸狗、打架肇事类的小屁案子,法官基本是有自主权的。换言之,这类案子中,是可以期待“说服法官”并获得预期结果的。但是,这类案子,其实用不到太多高深学理和法庭科学,律师也不需要花钱去参加那么多“如何说服法官”的培训。

反之,真正需要严密法律分析、学理论证、法庭科学证明的案子,大三长早就在开庭前交换过意见了。最理想的状态,法官真被你说服了,他最多告诉你一句:“这个案子我做不了主,你们该上诉就尽快上诉”。拍板的,不在法庭之上,律师说了也白说。何来“说服法官”?

而且,犯罪类型越来越模糊,出罪入罪的标准越来越随意。举个例子,比如2018年开始的套路贷,同样都是转单平账,国有银行把旧账连带利息转成一个新债务,就是合法的借新还旧。而民间金融机构或个人这么做,就是非法叠加受害人的账务。为什么完全相同的行为,仅仅因为国营与非国营的身份区别,就能够得出合法经营与非法犯罪的不同结论?哪个学者真能讲清楚?最近这几年,出来讲犯罪构成的学者都没前些年那么多了,大概,他们也明白,有些事不是说清楚就能解决的。

再比如,案,我写过很多次。如《三阶层、四要件,谁能救张文中》。张文中案的原审和再审律师都是赵秉志教授。据同行披露的张文中案辩护意见,赵教授在原审过程中即提出过张文中所在机构的行为目的“并非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

但讽刺的是:1、原审、再审都是赵教授;2、赵教授要理论有理论,要桃李有桃李;3、原审、再审都提到了“并非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人还是那个人,事也还是那个事,辩护意见依然是那个辩护意见。但案件结果,当年就有罪,后来就无罪。如此云泥之别,是因为原来没有“说服法官”,现在终于“说服法官”了吗?

而且,有了张文中再审无罪的这个案子,我们能拿着张文中案去“说服法官”——“突发!重大司法政策转向!即便给了钱,只要并非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就不构成行贿”吗?

答案,不言自明。

所以,辩护进入2.0时代,不指望能“说服法官”,而是“决策权在哪里,辩护就在哪里”,是“向历史辩护、向社会辩护”。这个阶段,律师追求的是“说服旁听席”,给起个好标题,增加些可阅读性,便于让辩护词一纸风行。不管法官信不信,反正要让公众相信。要把同情者搞得多多的。

从这个角度说,体制内的人总说律师喜欢炒作。其实,如果能“说服法官”,谁愿意费那个劲去“炒作”。庭外辩护,无非是“你说话又不管用,那我找说话管用的”。多简单的日常经验。

我总以为,很多案件的好结果,都是“时间”的幸运。在司法者还不太适应程序辩护的时候,提出一些程序问题,有时就能得到好的结果。

在司法者尚不能面对舆论的时候,形成一定的舆情压力,有时也能得到好结果。这个事情,我以前也写过。今天不重复了,概括而言,如果把北海案、小河案视为辩护2.0的肇端。2010年到2015年前后,是辩护1.0与辩护2.0并行的年代。辩护1.0往往对应传统律师,辩护2.0则对应

两种风格的群体,彼此不认同对方,但多数时候也只是法律人群体的内部纷争。

2015年前后,陆续发生李天一案、大学生掏鸟案、、王宝强案等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既像法制新闻又像娱乐新闻的破圈案件,很多不是死磕律师的律师也越来越喜欢庭外造势,甚至比死磕律师更会庭外造势。但,凡事都有个“脱敏期”。原来,律师讲座时说,法庭安排不合理,立刻让被告人解除委托,法官就得重新安排开庭。如今,律师解除委托,法官会直接把被告分案。原来,律师讲座时说,找出笔录与同录不一致的地方,逐字逐句地分析矛盾点,就是最有力的排非依据。

如今,轻易不给律师看同录了。特别是职务犯罪。原来,只要有了舆情,案件往往就有重大变化。但随着律师越来越依赖场外辩护,受众也进入疲劳期。就像媒体圈有句话——如果你冤的没特点,记者都懒得关注你家案子。辩护2.0的时间长了,就成了圈内好友的自娱自乐。个别案件,运气好,或人缘好,还能被媒体报道一下,形成一定的舆情压力。更多的案件,看着转发量也不低,但都是家属和好友转发,并未形成真正的“破圈”。转发的,本来就知道案子。不知道的案子,还是不知道。

我这几天看一篇文章说,如今的刑事辩护是“反向刑讯”–既不寻求说服法官,也不指望能获得公众的充分理解,就是把案件的进程搞得寸步难行,让办案者产生畏难心理。包括但不限于“消耗式开庭”“刨坟”“海量投诉控告”等等。首先说,我并不认可这个归纳。注意,我说的是——不认可这个归纳,不是不认可这个方式。在我看来,很多年前就有海量投诉控告,或把办案人员的工作照挂在微博上等辩护行为,这也是一种“让办案者产生畏难心理”的方式。即,这种辩护方式肯定不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鲜事。

常看新闻的,应该也知道有些法庭“插花”时安排开庭,今天半天,后天半天。即,所谓的“消耗式开庭”,肯定也不是律师单方消耗办案人员。法官故意“消耗式开庭”,折腾律师和家属来回跑的,并不鲜见。我在湖南的一个案子,法官问大概还能来多久,律师们说一个月吧。法官说,反正我下班回家了。即,律师哪可能“反向刑讯”?

但毫无疑问,如今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越来越长,似乎成了一种趋势。以前只是被告比较多的案件,开庭时间长。现在一两个被告的案子,开三两个星期的庭,SO EASY。

于是,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对于律师自身而言,如何避免时间冲突?几天前,我写朋友圈时,刚说过这个问题——一旦出现几个案子的时间冲突,我就特焦虑。

几年前,遵义的陈建麟案,开庭一个多月。这一个多月时间里,正好有另一个案子在谈认罪认罚。开始,我想着把陈案顺利开完,然后直接去另一个地方。但直到另一个案子的被告强烈要求和我面谈一下,陈案还是没结束。没办法,我说请个假,去处理一下另外的案子吧。然后,因疫情管控,没法登机,错过了陈案的辩论环节。而另一个案子的被告,对我也不满意,觉得我不拿他的案子当回事,把事情都推给助理(其实,合作律律师并不是我助理,我俩甚至不是一个所的。但被告和家属就是认为他们找的是我,合作律师只是给我搭把手的)。

为了避免时间冲突。有一年,我只接了两个案子,一个贵州的孙勇案,一个山西的。等了几个月,两个案子都没事。可等到贵州的案子刚通知安排庭前会,我刚在贵阳落地,就接到消息,山西那边的检察官要和律师面谈。只接两个案子,还是能发生时间冲突,这真是怕什么来什么。

我现在特别佩服很多同行,遇到时间冲突,一点不焦虑。要么是能把其中一个案子“打停”,要么是几个案子同时开庭,这几天处理A案件,那几天处理B案件。

我觉得,是不是自己欠缺多项目同时处理的能力?但朋友说,我不是能力问题,而是心理问题。

第二个问题,虽然在我看来,很多时候是办案人员故意折腾律师和家属,即所谓的“消耗时开庭”并不是律师单方消耗办案人员。这一点,前面说过了。

但是,2010年前后,戴长林那一批司法改革派备受关注,两个证据规定、让公众旁听案件、保障律师权利等等,辩护“工具箱”变丰富了,让很多律师感觉“刑辩的春天”来了。然而也就是2012年,媒体报道张军法官将死磕现象归纳为“闹庭”。后面的严管与厚爱,大家也都看到了,厚爱不太多,严管一个接一个。

我很好奇,如果官方把“消耗式开庭”的板子拍在律师身上,未来会出现何种“严管”措施?

消耗式开庭,对于被告,也是一个考验。

多数长时间开庭的案子,都会涉及众多被告。于是,这里就有个团队辩护的问题。

能请的客户,并不多。有些案子,云集众多大律师,往往是一告二告比较有支付能力,替所有人请律师。

办案人员,基本上也知道,律师是一告二告找来的。有一年,我参与的案子,有个当庭就说,一告为所有被告请律师,这难道不就是“组织性”的证明吗?

我这里不评价该公诉人的观点。只是陈述一个现象。

休谟提出,要学会区分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如,大明亡于嘉靖。站在事实判断的角度,所谓“大明亡于嘉靖”,这个命题肯定是错的,都知道大明亡于崇祯。但站在价值判断的角度,大明亡于正德、大明亡于嘉靖、大明亡于万历,各种各样的观点,比比皆是,各种观点的逻辑是“大明灭亡的线索始自什么时间段”。

所以,再次强调,我不评价“一告为所有人请律师,就是“组织性”的证明”这个观点的对与错,只是陈述一个现象。即,有公诉人会如此组织指控逻辑。

OK ,解释完这个问题,再回到“消耗式开庭”。对于一告二告,我个人认为,“消耗”就“消耗”吧,不“消耗”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消耗开庭”一下,说不定能博出个新天地。

但对于一些从犯,如果自己找律师,其实不如接受指派律师。很可能花了钱,也没什么明显的作用。无非是围绕量刑建议略有浮动。反过来,如果从犯接受一告二告找来的律师,不但自己不花钱,而且有可能随着一告二告的改变定性或明显减低量刑,从犯们也跟着沾光。原本要实刑三两年的,可能就改缓刑,甚至无罪。

但是,如果一告二告没折腾出好结果,从犯们跟着一告二告“消耗时开庭”。不排除过了量刑建议时间,庭还没开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取保的还好说,不取保的,就不排除判决时再给你多加几个月。

简单之,从犯们不跟着“消耗”,类似保守治疗,没奇效,也没更差的结果。而从犯们跟着“消耗”,运气好,能翻出豹子,运气不好,就可能赔掉底裤。

这就给从犯们的律师,提出了挑战。如何判断案件走向?是劝自己的当事人折腾一把,还是建议自己的当事人先保现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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