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人工智慧法》正式生效 “透明度义务”具域外效力

【希望之声2026年8月3日】(希望之声记者唐仲宝综合报导) 欧盟《人工智慧法》(AI Act)第50条“透明度义务”于星期天( 8月2日)正式生效。法案要求部分人工智慧系统明确告知用户其正在与人工智慧互动,以及相关内容是否由人工智慧生成或修改。违者或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并具域外效力。欧盟委员会表示,这些措施旨在减少欺骗和操纵行为,帮助公众作出更加知情的判断,同时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的合规要求和实施路径。
综合媒体报道,欧盟AI法案8月2日上路。8月2日之后投入欧盟市场的生成式AI系统,即刻适用全部义务,没有过渡期;在此之前已上市的系统,依今年7月24日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7月27日生效的《数位总括法》(Digital Omnibus,Regulation (EU) 2026/1744),取得到12月2日的缓冲,用来满足第50条第2项的机器可读标记要求。其余义务,包括与AI互动时应告知使用者(除非对一般人而言已显而易见),一律自8月2日起适用。未合规者将面临巨额罚款。未能履行透明度义务的组织,将面临最高1500万欧元,或全球年度营业额3%的罚款,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人工智慧法》具域外效力,即只要把AI系统或服务投入欧盟市场,公司注册在哪里都不影响义务,这使得规则的实际涵盖范围远大于欧洲本地业者,非欧盟公司只要在欧洲有营收,同样受第50条拘束。
这是西方主要市场第一部对AI生成内容标示带有实质罚则的法规。在过去两年中,欧美各大平台的标示做法多属自律,欧盟这次把“标”与“被侦测得到”两件事同时写进法律:业者端要让输出内容以机器可读格式带有标记、且可被侦测为AI生成,浮水印与诠释资料都是可行方案;部署端则要对深伪(deepfake)内容与涉及公共利益的AI生成文字对外揭露。
法律专家指出,透明度层级是该法迄今适用范围最广的部分,不仅涵盖AI开发者,还扩及所有以专业身分使用这些系统的企业。
这些规范适用于提供者(开发与发布AI系统的公司)以及部署者(在营运中使用这些系统的组织)。发布AI生成新闻报导的媒体公司、在客服入口网站部署第三方聊天机器人的银行,或是使用AI筛选履历的招募公司,均在此要求范围内。透明度义务立即适用于规范范围内的所有AI系统,无论其何时上市。
尚未审查其AI系统或更新其合规框架的企业,将面临立即风险。透明度义务并未豁免以免费与开源授权发布的系统,也非仅适用于新的部署。任何出于专业目的使用AI的组织,无论是新创公司或跨国企业,都必须确保其系统在2日符合规范。执委会已表明,自愿性“实践守则”的签署者将受惠于“推定合规”(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这为证明符合规范提供实用的途径。
报道说,过去的人工智慧(AI)如同技术狂飙的野马,从写作、绘图、到筛选履历,几乎渗透各种生活层面,但长期以来都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如今,欧盟率先祭出《人工智慧法案》,首创全球第一套根据用途与潜在风险,划分为“不可接受”、“高风险”、“有限风险”、“最低风险”四级风险分级法制架构。
像是会操控儿童行为的语音玩具、在公共场所进行即时人脸辨识这类AI,就被划为“不可接受风险」,直接禁止使用。这种分类方式其实很像我们在刑法里对行为的可罚性评估:只有当行为足以对社会造成明确危害,才会引进国家权力介入。此举让法律不再只是事后“补破网”,而是能预防性地介入科技发展,对AI的发展速度与方向加以引导。
对于被认定为“高风险”的AI系统,法律要求提供者必须完成一系列的审查与合规义务,包括风险评估、登录资料库、持续监测与接受主管机关的查核。举例来说,AI如果用在医疗诊断、就学考核、征才决策或是信用评分等,就必须事先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
这其实就是引入了行政法中的事前许可制度(ex ante authorization),也类似药品上市前的审查,目的在于保障“科技使用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这样的制度安排,等于将企业对演算法的社会影响纳入法律责任范畴,让科技不再只是“技术中立”,而是“法律有责”。
虽然AI法案规范严格,但并非所有AI应用都被“高规格检视”。像是聊天机器人、影像生成、语音模拟等日常应用,只要风险可控,便归类为“有限”或“最低风险”等级,仅需遵守“资讯透明”义务。但聊天机器人等交互式人工智慧系统必须向用户明确表明其人工智慧身份,而非真人。
至于涉及公共利益的 AI 生成文章,若已经过人工审阅或编辑控制,且有自然人或法人承担发布的编辑责任,可免除标示义务。这一条的设计对新闻业有直接影响,等于把“有没有人审过、谁负责”变成能否免标的分界。
据报道,随着生成式AI工具自2022年底以来激增,明确标示的呼声日益高涨。最初的《人工智慧法》草案已包含透明度义务,后来为因应如ChatGPT等大型系统的出现而扩大范围,并在2024年6月通过的《AI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中被大幅保留。
欧盟执委会于7月20日发布指引,阐明4大关键领域的合规标准:与使用者的直接互动、AI生成的合成内容、情绪识别与生物辨识分类系统,以及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深度伪造,或AI生成文本。执委会还公布1份超过180个组织的清单,这些组织已签署《AI生成内容透明度实践守则》(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这是一个落实规范并提供标记实用技术措施的自愿性框架。
外界普遍把这套规则想成社群平台的事,产业界的看法不同。电脑与通讯产业协会(CCIA)AI政策负责人博尼法斯·德·尚普里(Boniface de Champris) 向《卫报》(The Guardian)表示,社群平台上的AI内容多半已有标示,真正会让消费者意外的,是那些“AI早已大规模使用、但人们并不知情”的领域,包括广告、影视与出版。
TikTok 要求创作者自行标示AI内容,实际上仍有大量内容穿过筛检,《卫报》近期便报导了以 AI 生成医师形象散播可疑健康建议的短影音风潮。Google的SynthID 工具声称已标记逾1000亿张图片与相当于6万年份量的音讯内容,Meta也有自己的一套标示政策,但这些数字反映的是复盖率,而非辨识准确率。
参与《人工智慧法》谈判的绿党籍欧洲议会议员谢尔盖·拉戈金斯基(Sergey Lagodinsk) 对此的说法是:“这不只是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也是民主保护的问题。这些资讯是我们维护民主与线上事实真确性所需要的。”
但尽管AI法案立意良善,但仍有不少争议之处。例如,“影响选举结果”的AI被列为高风险,但法律并未明确定义该如何评估这类影响,是社群演算法还是深度伪造影片?这在法律上牵涉到法律明确性原则(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若规范模糊,可能导致执法不一致,甚至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的发生。
此外,像是脑机介面(BCI)与虚拟实境(VR)这些仍在初期阶段的技术,却已被列入“不可接受风险”,也被批评是预防原则的滥用。当法律过度假设风险而提前设限,反而可能压抑技术的正向发展潜力。
欧盟的AI法案是否会如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一般,引发全球仿效,成为所谓的“布鲁塞尔效应”(Brussels Effect)?也就是单边就能对全球进行监管的法律效果。目前来看,其他主要经济体如美国、中国和印度仍处于分散或草案阶段,尚未建立类似的全面性AI法规。
虽然欧盟的规范具有开创性,但也面临外界质疑:会不会因法规过于严格,反而导致欧洲AI创新企业出走他国?这种状况在国际法上属于制度竞争问题,即各国制度若差异过大,企业会选择“法规较宽松”的市场设立总部。
因此,未来是否形成全球性的AI规范共识,将考验欧盟在数位外交与制度输出的能力。
专家指出,AI法案的诞生,象征科技与法律的第一次正面交锋。透过风险分级制度、明确禁止事项与合规要求,欧盟不仅试图掌握科技的金管方向,也希望重新定义AI技术对社会的责任结构。
监管成果如何仍需观察,未来若各国能参考其制度精神,在尊重创新与保障风险间找到平衡,那么人类或许真的能在AI浪潮中,走出一条稳健又负责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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