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翻墙交流电报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惧怕真相 中共迫害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

2019年06月18日 14:22 PDF版 分享转发

1999年迫害以来,大陆司法部门人员慑于当权者的权势,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同时迫害为辩护的律师。(明慧网)

2018年11月21日,董前勇律师为河北蠡县法轮功学员王向辉在法庭上做无罪辩护。之后,北京司法局先胁迫蠡县法院投诉董前勇,而后以下面基层法院投诉为名,要求律师协会对董前勇立案,以此加害于他。

中共自1999年迫害法轮功以来,一方面大规模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另一方面加害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正义律师。遭此迫害的大陆知名维权律师有:郭国汀高智晟、王全璋、王永航、余文生、李和平、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张俊杰、王宇??

中共害怕这些律师在大庭广众下指责法轮功的非法性、残酷性,因而对他们实施多种迫害:威胁、恐吓、强制失踪、吊销律师执业证、绑架、殴打、使用药物、酷刑折磨、非法关押、诬判、株连家人等等。

以下列举部分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遭受迫害的个案。

北京司法局幕后操纵董前勇律师遭投诉

法轮功学员王向辉是董前勇律师的当事人、原蠡县电力局职工,因不放弃修炼被多次非法关押,被单位开除公职,后遭冤判11年,造成妻离子散。出狱后,他无钱照顾瘫痪的老母和上学的儿子,就到单位要求恢复工作,却遭冷遇。他上书给省领导、中央领导,遭到报复,再次被关押在看守所。

2018年11月21日下午,蠡县法院对王向辉非法庭审,董前勇律师为其辩护。庭审一开始,董律师要求“所有党员回避”,但未被允许。接下来,律师在法律层面上有理有据的为王向辉做了近三个小时的无罪辩护。

2018年12月25日,王向辉仍被诬判1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之后,在北京司法局的胁迫下,蠡县法院投诉董前勇律师,律师协会对他立案。

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对董前勇律师的所谓“立案通知书”中声称,河北蠡县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的“司法建议书”中指出,董前用律师在代理王向辉一案中发表的“无宗教信仰者或无神论者不适宜审理本案”的言论违背了所谓国家对法轮功定性的规定等。

然而,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注:四种情形中的第四种)“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让无神论者审判人们对神的信仰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所以董前勇律师要求无神论的诉讼人员回避是有法律依据的。

Ad:美好不容错过,和家人朋友一起享受愉快时光,现在就订票

再者,《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宪法,公民信仰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被迫害的真相也是合法的。

八旬老人被迫害致死公安恐吓逼退律师

郭振香,82岁,山东招远市法轮功学员,自开始修炼法轮功后,一直身体健康。2019年1月11日一早,她到城区一公交车站点,给过往行人发放资料,遭警察绑架,随后,被拉入招远梦芝派出所。

当日上午约10点,郭振香的家人接到招远梦芝派出所警察的电话,叫他们去派出所一趟。家人去后被告知,郭振香已离世。

仅仅几个小时的时间,郭振香老人就失去了生命,家人悲痛欲绝。老人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带两位律师回招远要查明真相。

律师要求调出郭振香从遭绑架到离世的整个过程的监控录像,结果招远公安只有她被绑架时的录像,其它的一概没有。

郭振香的家人问警察其死亡原因时,公安起初欺骗家人说,郭振香是生病上医院,抢救无效而死。律师要求公安拿出抢救过程的录像,公安称“没有”。

律师要求查看郭振香的遗体,发现她的后脑部分有一片瘀血,问原因,公安又改口欺骗称,郭振香是自己摔死的。

律师提出要走法律程序后,招远公安便对他们进行威逼、恐吓,极力阻挠他们的介入,说,如果继续介入此案,就吊销他们的律师证;同时实施24小时跟踪、电话监控律师和郭振香家人。

律师被逼无奈只好退出此案,返回原地。

国安委与司法局逼迫律师不准为孙茜辩护

2017年2月19日,北京上市公司利德曼的创始人、董事、副总裁,加拿大籍富商孙茜,因信仰“真、善、忍”在北京的家中被非法抓捕并关押至今。

2017年6月,家属正式聘请熊冬梅作为孙茜的代理律师。12月份以后,熊律师所在当地司法局对她提出从未有过的要求:只要去北京会见孙茜,必须向司法局报备,并且只给开具一次会见函。

后来其律所主任对熊律师有了新的说法,说上面要求只能做辩护,不能做控告。

进入2018年2月以来,熊律师所在山东省司法厅与当地司法局找熊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明确要求她退出孙茜一案的代理,并当场拿走了她的律所营业执照,并说:“如不服从指令,整个律所都别想过好年”。

熊律师常常被六七个官员围着谈话。之后就是频繁约谈,还通过其亲属对她施加压力,并以收走其律师职业资格证书为要挟。

熊律师于3月下旬不得已向孙茜的家属正式提出退出代理孙茜一案。

2017年5月,家属正式聘请黄汉中律师作为孙茜的代理律师。“”前,黄律师曾被北京区市两级司法局律管所负责人约谈,要求以书面形式汇报孙茜案的详细情况,黄律师婉言拒绝。

2018年2月以来,黄汉中几次被司法局约谈,于3月初,国安委官员带着当地司法局长约谈黄律师,并于本次谈话中明确提出要求他必须退出孙茜案的代理。

据黄律师描述现场气氛,他随时将被带走,陪同来的女司法局长都表现出异常紧张与畏怯的样子。黄律师迫于压力,于3月中旬向家属正式提出退出代理孙茜一案。

辩护律师遭法警殴打被送医抢救

2017年11月17日,四川会理县法轮功学员花晚霞、张惠琼、崔德利三位老太太被非法庭审,法官邱云、杨继兰违法禁止黎雄兵、熊冬梅、卢廷阁律师携带电脑进入法庭。律师所准备案件的资料都存放于电脑里,因而拒绝法官的要求。

邱云法官说:“在这里我说了算,既然这样就取消开庭。”

法官随后指使法警蒐查、扣押律师的电脑、手机、U盘和案件材料等物品。卢廷阁律师遭法警殴打,后送往会理县医院重症监护室紧急救治。

会理县法院在辩护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对崔德利、花晚霞、张惠琼非法庭审并对她们非法判刑3年和3年3个月不等的刑期。她们不服,向凉山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事件发生后,会理县法院于2017年11月19日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了会理县公安局的《警情通报》,认为“无证据证实法警殴打卢廷阁”。

黎雄兵律师和卢廷阁律师立即通过微博、微信进行了公开回应,并依法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会理县法院终于受理此案,并于2018年4月27日下午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律师表示,法律规定以及各地法院的庭审均未禁止律师携带电脑。会理县法院法官邱云、杨继兰对法轮功学员花晚霞、张惠琼、崔德利三人案件的辩护律师作出违法限制,进而蒐查、扣押律师的电脑、手机和工作物品,是对法轮功学员的歧视迫害和不公正对待。

律师得出结论,法官所为是涉嫌非法蒐查、渎职犯罪。

迫害这样的律师说明什么?

2015年7月2日,王宇律师被七八个冲进来的法警拖出法庭外,重重地扔在法院外的大街上,只因为她代理法轮功学员在河北省三河市法院辩护,当庭抗议合议庭的违法行为。7月日,她家被几十个警察包围,她遭绑架。

王宇也成了“709案”中较早被抓走的律师。从2015年7月9日开始,中共在全国多达23个省份大规模抓捕、拘留上百位律师、民间维权人士,制造了震惊中外的“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

2014年3月,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张俊杰四位律师为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提供帮助,在黑龙江建三江遭绑架,被施用暴力。他们被打伤,总共被打断十六根肋骨;前去声援的王全璋律师被殴打近10分钟。

多次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王全璋律师在2015年7月10日被抓,与外界失联3年多后,于2019年1月28日被中共当局以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囚4年半;4月29日,被关入山东临沂监狱。他成为“709案”中最后一个被非法判刑者。

2007年,被外界誉为“中国良心”的维权律师高智晟的律师执照被中共当局吊销,并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3年、缓刑5年;2011年底缓刑期满时,被当局送至新疆沙雅监狱羁押;2014年8月7日,获释后,随即遭软禁;2017年8月13日;再度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他曾多次公开致信给中共最高领导人,呼吁停止迫害法轮功,并为他们做无罪辩护。

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加籍法轮功学员孙茜的代理律师如约前往加拿大驻中国大使馆,向使馆领事递交了一封致加总理特鲁多的公开信。

律师们在信中公开表示:“大量法轮功冤狱的系统制造不单影响到千千万万法轮功信众及其家庭的命运,而且长久以来它直接侵蚀摧毁了中国整个司法系统得以维系的合法性基础和任何进行良性改革建设的可能。这场人为制造的冤狱造成无数当权者、司法人员为违法行为背书,背负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无论那些主动的违法者还是被动的违法者无不担心,如果真正贯彻法律的意志,势必影响到自己的现实权力、地位、利益乃至受到清算,因此使得大量法轮功冤狱无法翻转,冤狱仍在被不断维系制造当中。”

他们认为:全国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真、善、忍”的信仰,遭受了人类有史以来极为罕见的残酷迫害,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流离失所;但他们对这种不公与暴虐仍然能够以和平、理性、忍让、克制的态度回应之,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依靠对信念的执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与抗争,向世人讲清真相,告诉不明真相的群众,法轮功学员是好人,法轮功是被人诬蔑的。

来源:大纪元记者罗琼综合报导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