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过度女权已成中国经济重大风险障碍
作者:梅新育,文章谨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李欣莳遭学校开除,一时在中国网络掀起舆情巨浪。
其实,此事是非并不难判断,面对国际上广泛流传的中国女性“easy girl”名声,你是引为耻辱希望扭转,还是以此为荣希望发扬光大?
只要将此视为耻辱希望扭转,以下结论就顺理成章:
第一,大连工业大学依据校规开除李欣莳,天经地义。
第二,法律是底线而不是上限,校规也好,其它单位管理制度也好,只能比法律更严,不能比法律宽松。
第三,应该支持大连工业大学严格管理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端正学风校风民风;不应该强迫学校放松要求。
第四,法律和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分男性女性、汉族少民、国人外人,逆向歧视的社会和国家不可能长久生存,更不用说发展。
找出种种由头给大连工业大学开除李欣莳扣上“违法”帽子,这类话术本质不过是以下位法架空包括宪法在内的上位法,是从根本上损害社会风气、乃至国家安全,西方国家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极度败坏,已经给我们提供了惨痛的反面教训,我们需要冷静、客观正视和总结汲取。 从长远和整个国家、社会生存发展的根基来看,我们尤其需要正视的是,中国现行妇女、婚姻家庭法规等等是否已经走到了过度女权、乃至极 端女 权的地步,从而对社会风气、经济发展乃至国家安全都构成了实实在在的严重威胁?
一、房地产低迷涉分身家法规
即使在经济领域,中国现行妇女、婚姻家庭法规对宏观经济运行的风险障碍也已经非常突出。 房地产市场为什么如此迟迟难以根本回暖? 难道是因为我国城市居民居住条件都已经令人满意而不再有改善居住的需求了吗? 那么,是什么捂住了居民家庭卖旧房买新房的钱包? 是因为越来越广大的已婚男性及其父母正在通过一系列案例报道快速了解到,按照现行民、法 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等法规和相关判例,无论是男方用自己婚前储蓄买房,还是把自己婚前购置房屋卖掉置换大房,抑或男方父母资助,一旦购买。立刻就从男方婚前财产和男方父母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立马就可以通过离婚“变现”这笔“收益”。了解上述情况之后,他们还敢放心买房买车改善生活、扩大消费吗?
二、现行婚姻家庭法规剥夺了男性全部权利而无任何保障
即使对未婚男性而言,上述法规和判例也在时时刻刻打击他们结婚买房的热情,甚至谈恋爱的热情也被日益消磨。因为走进婚姻,他们需要承担付出太多,甚至是自己父母长辈两三代人的积蓄,却得不到任何保障: 需要支付高额的彩礼,而现行妇女、婚姻家庭法规和相关判例明确保障这是男方对女方的无偿转移支付,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即使闪婚闪离,男方也无望收回,嫁妆则更是法定的女方个人财产; 一旦结婚,男方收入和父母亲戚给予的房产、赠与、遗产就立刻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须平分,特别是这婚房往往要掏空父母、祖父母两代长辈和男方本人的五个钱包; 即使结婚,“婚内强奸”之类罪名也剥夺了丈夫的性权利,给男方头顶架上了随时可能落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是否生孩子,这是法定的女方独享权利,丈夫无权干预; 女方出轨无罪,通常也不影响瓜分财产; 丈夫没有法定权力做亲子鉴定; 女性诬告男性强奸即使被证实是诬陷,基本上也不受任何法律制裁,导致大陆女性在港澳诬告男性“强奸”的案件频发,而这类案件在港澳被查证为诬告之后诬告的女方都会被判刑; …… 有这样的妇女、婚姻家庭法规和相关判例,男方恋爱、结婚的意愿能不消沉?还能指望他们带动餐饮、电影、房产等一系列消费?
三、现行妇女婚姻家庭法规违背客观规律,亟需全面审查修订
从更长时间跨度上看,家庭本来是一个正常文明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社会生活单元,法律和社会风气应激励家庭成员努力工作增加收入,这样才能从微观层次全面深入促进全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 当我们大声疾呼扩大内需时,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扩大内需的末段梗阻,常常在于婚姻家庭内部的担心防范和自保。 中央决策部门近几年来其实已经意识到了许多通常意义上的“非经济政策”会对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决策行为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整个宏观经济表现,并“把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而从扩大内需的角度来看,现行妇女、婚姻家庭法规及其相关判例当属目前对宏观经济负面影响最大的“非经济政策”,至少是之一。 有鉴于此,为尽快遏制、扭转形势持续恶化趋势,亟需尽快全面审查、修订现行妇女、婚姻家庭法规,尽快依据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基本人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准则修订负面作用已经显现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从实践结果来看,修订方向应该是取消“婚内强奸”概念与罪名,生育决定权从女方独享转为夫妇共享,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工资薪金、投资经营收益、遗产继承和受赠从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转为默认各自财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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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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