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两高释法镇压信仰 周强要回到1999?
记者/主持人:梁欣
来源:希望之声 (记者梁欣采访报导)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5号发布《司法解释》,再次针对所谓邪教的定义做补充,并宣称散发传单等行为可判刑。26号,有中、外律师指出,这是不合法的过度解释;周强在“向西方亮剑”之后,要将对宗教的迫害拨回到1999年。
从1999年至今,中共各级司法机关,以《刑法》第300条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信仰者定罪;用两高的司法解释为依据量刑审判。中共两高周三最新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等做出补充解释和规定,量刑及罚款也有所修改。
北京律师程海指出,这个解释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刑法》第300条明确的规定是利用会道门、邪教和迷信组织迫害法律实施。
“第一个必须要有组织,它不是针对信仰的(个人),而针对这个组织;这个司法解释讲的主要是个人的行为。所以,这个已经扩大了,把邪教扩大成为主要是制作和散发传播邪教宣传品。另外,它实际上是相当于制定了一个新的法律,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显然是违法的司法解释。”
同时,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和国防部认定的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法院不应该以邪教来认定;并且,把什么是邪教宣传品交给公安机关来认定。
“它把这个事物权给地市级的公安机关,这也是非常烂的、违法的解释。第一个它无权授权给地市级的办案的机关自己来认定。因为邪教是很严肃的问题,应该由中央一级的国家机关来进行认定。另外,违反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就是司法鉴定要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机关来进行,所以,这个违法性还是比较厉害的、比较严重的。”
律师彭永峰质疑,中国刑法讲究犯罪构成四要素,既要有主观犯罪动机,也要对社会造成客观危害。但两高列出应当判刑的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在中共的体制之内,法轮功学员没有为自己辩护申辩的权力,不得已才以宣传小册子等方式来为自己辩护,让民众都能知道事实的真相;所有的行为跟违法犯罪的「四要件」都没有关系。
程海律师并指出,这个解释也没有按照刑法的严格规定。
“如果自己认识不清楚,应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条文来做解释,这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来做这个认定、做这个解释。它不应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是无权做这个解释,它是越权解释了,而且解释违反原来规定的意思,已经超出了。”
人权律师叶宁分析,最近,在中共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带领下,正在做很多荒腔走板的事情;包括稍前他提出来要向司法独立亮剑、要抵制西方的司法独立的思想。所以,最高法院最近有一些很大的异动。一是当今红二代这股中国最反动的政治势力、腐败的既得利益集团比较左,左到大家都觉得快回到第二次文革的地步了。周强以揣摩效法的心理,就左的更厉害。
“所以在这种前提下,1999年关于全国人大通过的取缔邪教的法律,其实是在中共统治集团一手操纵下搞出来的,完全符合集体屠杀灭种罪罪行的东西,现在到了周强这个极左、左痞子又变成了一种杀气。这个杀气被最高法院一解释的话,就成了司法解释;是为下级法院进行镇压和扑杀提供法律根据。他这么搞,这不是要回到1999年去?”
时事评论家横河指出,中国《宪法》第36条,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两高的《解释》明显违宪。「如果应用到法轮功身上去,只能得出一个结论来,在中共的统治下,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笑话。」
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梁欣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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