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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没有"刺死辱母者"? 因为这连个规定

2017年03月27日 15:25 PDF版 分享转发

这个周末,整个中国社交网络被《南方周末》的报道所震惊。

请允许我努力控制情绪,简短缩写一下报道:女企业家苏银霞经营困难,借贷无门之下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后因被控制)借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后,仍无法还清欠款。2016年4月,以杜志浩(曾涉交通肇事撞死人逃逸)为首的11名人再次上门暴力催债。在辱骂、抽耳光、胸口弹烟灰、鞋子捂嘴之后,杜脱下了裤子用极端方式侮辱了苏银霞,并且按住儿子于欢强迫其观看。

冲突中母子曾报警,但警察到场后表示“要账可以,但不能打人”并离开。于欢绝望之下拿刀反抗,捅伤包括杜在内的四名催债人,其中杜在自行就医后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原告、被告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报道大面积曝光,正是3月24日。高利贷套中套,儿子目睹母亲被凌辱、报警得不到救助、法院苛刻的“正当防卫要求”……这些戳中了人们心灵中最柔软的部分,社交网络一片哗然。3月24日深夜,我下飞机后在手机上看到,心情压抑并发了一条

因为我本人就在做互联网和自媒体,随手看了各平台。网易当天152万跟贴,UC180万跟贴,如此重大事件微博却没上热搜。我猜测原因微博是社交媒体,互动性太强,被盯得紧很正常。微博CEO*来去之间转发时也含蓄做出了回应:

毫无疑问,于欢将和孙志刚、佘祥林、雷洋等许许多多的名字一样,载入司法史册。每一个名字背后,都是沉重的现实。每一次全民讨论,才能换来微小的进步……

关于于欢案的各种分析已经连篇累牍,我不打算赘述,只简单讨论三个小问题。

【灰色的暴力催债该重拳管管了,可参考公平催收】

事件由暴力催债引发,此案实际上是中国底层灰暗民间借贷的一个缩影。

无论是中国传统文化还是法律上都主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高利贷也是债,而且是不断利滚利的巨债!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放贷方往往雇佣第三方催收,并给予高额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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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暴力、色情甚至艾滋病催收……早已屡见不鲜。而中国目前的司法执行中,往往受限于“警方不得插手民间借贷纠纷”。造成了受害者求助无门、催债者有恃无恐的现实。

法律的意义之一,就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制定行为边界。但不是说这种棘手的事情就没招了,美国就有一部专门的《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它于1977年制订,在1978年3月20日开始生效。

该法律用于规范专门替债权人进行催账和追账活动的任何第三方,它们通常都是专业商账追收类公司。法律对债务催收人做出了定义,催账的范围仅包括专事对个人进行催账的专业商账追收机构,不适用于债权人对企业进行商账追收的情况。

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专门针对专业商账追收机构对自然人性质的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活动而制订的法律。法律指定的政府执法部门是联邦交易委员会,但联邦交易委员会没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的814条款(b)还指定了其它政府执法部门。这项法律的中心内容大致如下:

(1)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给他(她)打催账电话,特别是在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

(2)如果债务人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商账追收机构只能同债务人的律师探讨受委托的案件。

(3)如果债务人所服务的单位的雇主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打此类电话,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打电话催账。

(4)如果商账追收机构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而其付账的要求被债务人拒绝后,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给债务人寄相同内容的信或打电话,除非通知债务人商账追收机构将采取新的合法措施。

(5)商账追收机构在催账时,必须给债务人书面通知,内容包括:欠债额度;债权人的名称;通知债务人,如果在30日以内进行申辩并出示证据,其所欠债额度是可以被更正的;允诺债务人,如果债权债务双方对于欠款事项有争议,商账追收机构也将向债务人提供他(她)被认定欠债的有关证明。

在催账过程中,禁止债权人或受委托的商账追收机构出现如下行为:

(1)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犯罪手段,造成任何人身、名誉或财产的伤害。

(2)使用污秽、亵渎言语和为侵扰接听者或读者的言语。

(3)向公众公布拒绝清偿债务的消费者名单。但依公平信用报告法第三条(f)的"消费者报告机构",或第四条第三款"可允许之报告目的者",不在此限。

(4)做转让债权的广告,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

(5)造成电话响声,或使任何人重复或不断地同债务人进行电话交谈,以企图困扰、侵扰或侵犯该电话号码所在地点的任何人。

(6)打电话,但未依法律规定表明打电话者的身份。

(7)债款代收人于催收款过程中,使用不实、诈欺或误导的陈述或手段。

(8)以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款或意图催收债款。

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列举了主要条款,是想说明:如果我们也有类似的法规,于欢案根本就不可能发生!

【小企业“人企不分”,而破产法只保护企业】

许多网友质疑,苏银霞只借了135万元,支付了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这是否就是一个圈套?!

善良的人们不会知道,这个世界的罪恶永不停息。此案是否另有隐情不得而知,但另一种“套路贷”却是真实存在的!据《南方周末》披露:套路贷和通常的高利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套路贷借款方并没打算让借款人还钱,借钱不过是其侵吞房产的借口!受害人有不少共同点,譬如上海户籍、有一套或多套的住房、法律意识淡薄,并且都拥有小额贷款的需求。

“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马克思的这段名言,用来形容冷酷贪婪的民间高利贷放贷者非常合适。

那么问题来了,苏银霞就不能申请个人破产吗?个人如果破产了,也就不用承担无休止的高利贷了。答案是不能!中国的《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在破产过程中,可以重整。但是我国的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自然人是不适用破产的。

这实际上是一个现实中的严峻问题。中国大量的小企业,是“人企不分”的。即企业主作为自然人,承担了许多企业法人的职能,其中就包括账务往来。那么,既然企业向银行借不到款,只能企业主个人去借。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正是以个人名义向涉黑地产老板借了用来企业经营的高利贷,从而陷入了一个无底洞。

在美国当个人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也可以申请破产保护,这就是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保护的目的,主要是给那些负债累累个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可以取消。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债权人如果继续追讨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

当然,债务人也必须为申请破产付出代价。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须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来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希望(破产后)资产被拍卖又有固定收入来源的话,债务人也可以和债权人协商,要求延期偿还债务。

换言之,如果中国也有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也不会发生于欢案。但基于中国社会的整体诚信水平,譬如拒不归还正常债务的老赖、执行难,这一天还要走很长的路。

【理财要走正道,千万别碰高利贷!】

现在,朝野内外都心知肚明,中国经济正在进入一个漫长复杂的深度调整通道,我们称之为“新常态”(此处不得不佩服一下汉语的博大精深)。

在这样的深刻时代背景下,本来地位不高的大量小企业贷款就更难了。银行总是青睐于央企、国企,后者有抵押物、有红帽子。小企业抵押物不足,资信没那么好,但企业周转起来很要命,许多企业主只是用高利贷救急,没想到就此万劫不复。

而对有点闲钱的人来说也很纠结。实体经济不太好,通货膨胀预期又高。买房到处限购,外汇出境又很难。手里握着现金烫手啊!因此,许多人把眼光投向了网络P2P和民间借贷。当然自己去放高利贷太麻烦,就把钱放到专门做高利贷的人那里,自己坐收高额利息。

P2P是另一个大话题,下一期再谈。今天我想奉劝大家:千万别碰高利贷!别借,最好也别放钱。跑路风险算轻的,分分钟涉黑。现行法律不好管,即便在香港也很棘手。理财和做人一样,都要走正道啊!

山东聊城“”引发巨大争议,同时也暴露出民间金融生态、实业生态的众多问题。一方是小企业深陷高利贷、非法集资的泥淖,进而受到催债侮辱引发暴力。另一方却是大企业辉山乳业涉嫌造假负债120亿元,债权人束手无策。

一边是海水,一边是火焰。一声叹息,自求多福。

来源:王冠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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