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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米被罢免,美国总统权力有多大?

2017年05月11日 9:59 PDF版 分享转发

川普和科米
和科米

记者/主持人:董偉

总统川普5月8日(周二)突然将联邦调查局(FBI)局长詹姆斯?科米解职,引发朝野震荡。

科米除了在去年总统大选前夕,两次介入希拉里的“电邮门”争议。在川普就任后,以川普的下属介入调查川普团队是否与俄罗斯有不合法联系,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科米被解职后,引发了各方纷纷猜测,更引发了对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问题:就是总统在罢免有任期的官员方面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三权分立,博弈纷争

美国的三权分立虽然是立国时制定的订立出来的,但是宪法规定了总统可以任命联邦,大使和联邦行政官员,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总统如何能罢免他们,这方面一开始就属于未定之数。

在第一届国会期间,当时的众议院议员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认为,如果总统能任命,不能罢免,总统将变得无能。于是在1789年设立国务院的法律中,麦迪逊插入了授予总统可以解除国务卿职务的权力,尽管当时的国务卿是麦迪逊的盟友托马斯?杰斐逊。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授予总统对官员解职的权力。

1867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任职法”(The Tenure of Office Act)。该法案要求,对于那些任命时,需要批准的官员。总统在解职他们的职务时,也要获得参议院的批准,等于是参议院收回了总统罢免的权利,但是二十年后,国会自己废掉了“任职法”。

在整个十九世纪,尽量回避评论总统对官员撤职权力的合宪性,所以这个问题就一直是悬案。

到了1926年,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提出,为履行宪法义务,“关心法律得到忠实执行”,总统必须保留无限制的权力,可以对官员撤职。

193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因为与当时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一个委员有政策意见分歧,于是把他撤职。根据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成员的服务期限为七年,只能因为“低效率,疏忽职守”或“不正当行为”的违规行为被撤职。为了这个撤职,官司一直打到到最高法院。法院投票裁定,总统的对官员撤职的权力局限在他的直接下属范围内,如白宫助手等。法院同时裁定,国会可以合法地限制总统除了“纯粹的行政官员”以外的任何人的能力。

下一次行政权力与立法部门的交锋时在尼克松总统任职期间。在水门丑闻期间,国会授权司法部长任命一名,调查和起诉涉及水门事件的相关人员。根据设立时的规定,检察官在完成调查工作之前,不会被解职,除非是他特别的不当行为。“然而,在一九七三年秋天,总统理查德?尼克松将这名检察官解职。之后,一个地方联邦法庭裁定,总统不能违反设立某一机构时的规定,将官员撤职。

行政和立法、司法三权之间,就是这样在宪法的框架下,不断博弈。总的来说,目前,你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说在什么时候,在什么条件下,总统可以将行政官员撤职。

总统的权力和限制

总统虽然享有广泛的酌情决定权,可以撤销内阁部长和其他行政人员。但总统也受制于国会所规定的各种条件。比如对民权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主管的撤职,总统的权力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想做就做。但是,对于其他机构,总统需要按照一些规则执行。比如只有当这些主管违反这些规定时,才能被撤职。例如,核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如果“效率低下,渎职,或者不当行为”,总统可以将他解职,不可以以“意见不合”,或“不听我的话”将其解职。

资深媒体人、湾区32号电视台台长布克?韦德说,在解职的权力上的范围不是非常明确的,除了他的直接下属外,如果没有充分理由罢免其他人,国会和联邦法院都可能介入。而且越高级的官员,也不能轻易地以“政治上的原因”或“意见不合”解职,否则国会或法院就很可能介入。

韦德先生同时说,各级联邦法院法官则不同,“虽然是由总统任命,但是一旦任命,终生任职,除了有腐败、渎职等犯罪外,总统都不可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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