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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女子因情绪低落在朋友家自杀 家属状告对方索赔

2017年06月04日 15:45 PDF版 分享转发

市民陈先生做梦也想不到,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对方家人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那么,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25岁的陈先生和比自己小两岁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来往。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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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事发后,警方对芳芳的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

女儿无故在别人家中丧命,芳芳的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向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芳芳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芳芳的父母称,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先生则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我在此期间,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说。

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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