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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女大学生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2017年07月14日 6:54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取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2017年7月13日上午十点,应届毕业生周月(化名)来到市盐田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的对象是人力资源局。2017年2月11日,周月在网上浏览招聘信息时,发现兴百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兴百业公司”)在网站招聘信息中,“物管”这一职位后打着括号,里面赫然写着“男”,她认为这一招聘广州存在,随即向光明区劳动监察对门寄了举报信。数日后,周月收到人社局的回复,称该单位已改正。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该公司发布的有性别歧视的招聘广告并未删除。于是,她认为人社局并未履职,于是将人社局告上,希望人社局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加强对性别就业歧视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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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路遇歧视,依法举报

2017年2月11日,周月在网上浏览招聘信息时,发现兴百业公司在网站招聘信息中,“物管”这一职位后打着括号,里面赫然写着“男”。作为法律专业的应届,周月深知我国多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此,周月十分生气,于是向兴百业公司所在光明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寄出了举报信,希望让违法行为得到处罚,保障的平等就业权利。

3月29日,周月收到落款“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反馈书》,称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在招聘时设置性别要求的违法行为,但责令其改正后,经复查,该单位已改正,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依法撤销立案。

“当时觉得劳动监察部门还是很赞的,这么快就处理好了,非常欣慰。”周月如是说,然而数日后,她在网上搜索该公司的招聘广告,发现了几处存在性别歧视的广告依然存在。也就是说,该公司根本没有改正违法行为,而人社局就称其已经改正、撤案不予处罚。

人社局未履行职责,女生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周月认为,在女性就业形势越发艰难的今天,相关政府部门要坚守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职责。人社局的回复根本与现实不符,撤案不予处罚毫无依据。不论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还是存心敷衍了事,这个结果都无法让人信服,让实施性别歧视的企业逍遥法外。为了监督人社局履行职责,也为了让广大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真正得到保障,周月决定将人社局告上公堂。

深圳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女大学生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专家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促进条例》亟待激活

长期关注就业歧视的黄沙律师表示,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等都明确规定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更是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沙律师还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作为全国领先的性别平等条例,对招聘性别歧视有特别的规定,本应为女性平等就业保驾护航。然而现实中,政府部门对该条例认识不足,也极少使用这一条例,让该条例成为摆设。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可以激活该条例,使其切实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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