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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生变” 检察院撤诉 法轮功学员获释

2017年08月04日 9:57 PDF版 分享转发

转自:明慧网

经河南省山阳区法院准许,山阳区以“因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焦作市学员张喆、李小君、孙燕平的起诉,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三位获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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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喆,女,五十多岁,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因被非法抓捕,关押在焦作市十四个月。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张喆历经一年多的苦难终于活着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曾经身材挺拔、一头乌黑的秀发、气质优雅的她,已和之前判若两人,宛如一位年逾花甲的老妪,白发苍苍,背部佝偻。可想而知张喆在看守所受到了多么严重的迫害。

李小君,女,四十多岁,因控告在焦作市看守所达一年零九个月零五天。

在看守所期间,李小君因不转化,看守所就不给监室的每一个人提供卫生纸,致使犯人们迁怒于李小君,开始对她进行攻击,辱骂、殴打,用尽浑身解数迫害她。

看守所每天只让她吃三个如同香皂大小的馒头,没有菜,也没有汤。李小君被折磨得瘦骨嶙峋、有气无力。

孙燕平,女,因控告江泽民被非法关押在焦作市看守所达一年。因看守所关押条件的恶劣,孙燕平身体严重受损,目前在家休养。

三名法轮功学员被释放后又被当初办案派出所警察逼迫在一份表格上签字,大概意思是说,“他们只对法轮功学员拘留了十五天,并没有非法关押一年有余。”以此来推卸责任。三位学员不畏强暴拒绝签字。

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两高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开始实施,然而,焦作市公检法却无视法律;法轮功学员因依照中共司法新政“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之规定,于二零一五年五月控告迫害自己的元凶江泽民,何罪之有?江氏集团抓捕法轮功学员是在犯罪!荒唐的是犯罪的人却让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签字造假,想以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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