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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例含糊不清:闹市不得开枪惟保护自己自当别论

2017年09月22日 5:35 PDF版 分享转发

作者:特约记者 甄

香港雨伞运动期间,抗议人士与对峙20141020 REUTERS/Tyrone S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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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去年农历新年旺角爆发鱼蛋革命的警民冲突,期间一名在闹市向天连开两枪示警,涉嫌有违警方《程序手册》中“如可能伤及途人便不应使用”的条例,但明报向警方查询当天开枪警员是否违反《程序手册》,警方却认为该警员为保护同僚免受生命威胁的袭击及自身安全使用枪械,因此没有违反《警察通例》。

警方进一步对该名开枪警员辩护时指出,警队经调查后确认该警员根据警队的武力使用守则,当时在别无其他选择下使用枪械,属合理及恰当。

传媒翻查《警察通例》第29章《使用武力及枪械的使用》,警务人员可在数个情况下使用枪械,包括保护任何人免受生命威胁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拘捕任何企图逃避警方拘捕,而有理由相信刚犯了严重暴力罪行的人;平息骚动或暴乱,但只有在不能以较温和的武力来达到其目的时,才可使用枪械。

至于《程序手册》在同一章第10段则提到“在闹市开枪”,表示警务人员在闹市开枪,可能危及无辜途人的安全,“因此,这类开枪事件需要审慎评估。现行的枪械训练规定人员必须克制,避免伤及途人。如可能伤及途人,便不应使用枪械。人员应视线清楚无阻才瞄准目标人物开枪,亦要顾及子弹反弹或射错目标的危险”。

民权观察成员王浩贤告诉明报,警枪作为一种致命武力,应留作最后可使用的武力方法,以制止危及生命的行为,而且《手册》指明在闹市开枪要顾及途人,以及要针对目标人等,如有警务人员向天开枪,流弹会伤及无辜市民,恐怕有违警方指引。王又认为,警方应在训练及指令清楚告诉前线警员,枪械作为致命武力,不应用作示警用途。对于社会有争议的枪械使用个案,警方应公开调查报告,让公众得知有关个案是否违反指引及背后理据。

香港大学犯罪学中心名誉研究员、退休高级警司何明新表示,《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册》提及的是普通开枪原则,难以将每个情景写入警察通例,要靠警员每年的枪械训练及现场判断,决定应否及如何开枪。

另外,一般人总认为警务人员即使开枪应“射手射脚”,但《手册》第29章第9段列明,开枪瞄准手或腿部,“虽然符合人道立场,但绝不等同‘最低限度武力’”,又称下肢或手臂受枪伤的人,仍可能对其他人构成危险或威胁。《手册》又称,很多警务人员以为开枪射向目标人等身体会遭受批评,但其实射向身体上“面积最大而可见的中央部分”是合理的,现行的枪械训练亦是根据这个原则。

曾负责警队枪械训练的何明新说,1980年代的枪械训练已要求警务人员射击目标人等重要位置,目的是停止对方的凶暴罪行,如只射击手脚,射中的机会较低,“如果他右手握刀,你开枪打他左手,他依然可以斩下去”,因此应该“射中心重要位置而停止他的动作”,据他了解有关要求至今未变,做法亦与外国如英国及新加坡警方相同。

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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