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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绍政教授致贵州大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等领导公开信

2018年09月13日 3:04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杨绍政教授致贵州大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等领导公开信
    
    大学校李建军、校长宋宝安等校级领导:
    
    你们以名义开除教授的处分决定(参见贵大发(2018)154号)的所有理由均不成立,希望撤销《贵州大学关于给杨绍政开除处分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给杨绍政赔礼道歉,补偿给杨绍政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处理栽赃陷害杨绍政教授的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现将具体意见陈述如下:
    
    一、即使《决定》指控我的所有理由都成立,那首先应该被开除的也是贵州大学党政负责人。既然杨绍政教授是《决定》所指控的有严重错误的人,请问2009年贵州大学组织学生在全校海选十名“我心目中的好老师”时,贵州大学中共和校行政为什么要遵从民意,认同民意,给我颁发奖励证书,进行表彰?为什么要在2009-2013年期间以贵州大学的名义聘请杨绍政教授担任贵州大学高人教育研究与评估专家?一个有严重错误的教授有资格对全贵州大学各个学院老师讲课、试卷、学生论文的质量进行评估?为什么2014-2017年期间聘期考核,经济学院公示杨绍政教授被考核为优秀?在2017年杨绍政教授被学校无书面过错理由,无学校规章理由停课前的2017年3月,杨绍政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被通知顺利结题,停课后的2017年12月,杨绍政教授的科研成果获得贵州省人民政府优秀成果奖。在贵州大学经济学院2018年6月无理由侮辱性安排杨绍政教授当学院资料室资料员和送报员前后,杨绍政教授还在带病坚持为国家教育部学位中心评审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在内的国内十多篇硕士论文。在贵州大学2018年7月底口头宣布杨绍政教授被解聘和8月中旬贵州大学书面告知杨绍政教授被开除期间及前后,杨绍政教授三次收到国家教育部发放给我的论文评审劳务报酬。就在贵州大学非法停止杨绍政教授工作的2017年,杨绍政教授还获得省政府优秀学术成果奖金5000元,获得贵州大学优秀学术成果奖金13000元。在杨绍政教授被停课的前一年,也就是2016年,杨绍政教授获得贵州大学优秀学术成果奖金60000元。一个被贵州大学认定为有严重错误的人,贵州大学为什么要这样长期给予奖励和好评?贵州大学党政主要负责人、贵州大学经济学院党政负责人难道不需要首先对滥用职权,渎职对犯有严重错误的杨绍政教授的各种好评和奖励承担责任?要开除杨绍政教授公职前,难道不需要首先开除这些主要负责人的公职?
    
    二、事实上,《决定》指控杨绍政教授的所有理由均不构成开除杨绍政教授公职的理由。
    
    1、《决定》指控“杨绍政经常在课堂上讲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成立。贵州大学从来没有形成文件公告全体老师,哪些是课程有关内容,哪些是课程无关内容。而事实上贵州大学经济学院领导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公开要求老师讲课时既要教书,也要育人;专业课老师既要传授专业知识,也要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等优秀品质。由此看来贵州大学是在鼓励专业老师讲述与专业课程无关,却与学生品格培养相关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贵州大学没有告诉杨绍政教授具体讲了哪些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从来没有向杨绍政教授核实和调查过与课程无关内容的具体讲述情况。单方面毫无证据的指控是在栽赃。
    
    2、《决定》指控杨绍政教授“长期在网络上发表和传播政治性错误言论,编撰大量政治性有害文稿,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学校有关领导和学院负责人多次与杨绍政谈话,进行教育帮助。杨绍政不思悔改,继续发表错误言论”不是学校对杨绍政教授进行惩罚的理由。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即使杨绍政教授发表了错误言论,也只能通过平等辩论去求同存异,而不是通过开除公职的方式对杨绍政教授进行惩罚。如果要对杨绍政教授的错误言论进行惩罚,那就首先将我国现行关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条款修改为“正确言论、无害文稿受宪法保护;错误言论和无害言论不受宪法保护”。在现行宪法有关言论自由保护条款没有修改之前,贵州大学以“错误言论”、“有害文稿”开除杨绍政教授公职在违反现行宪法,必须接受惩罚。既然贵州大学以错误言论和有害文稿开除杨绍政教授公职是违宪的,那么贵州大学引用任何下位法和规章条例来惩罚错误言论和有害文稿都是违宪的,必须接受惩罚。另外贵州大学也没有向杨绍政教授告知中国将哪些言论列为错误言论和有害文稿,法律依据是什么,更没有告诉杨绍政的哪些具体言论是错误言论,文稿的哪些话是有害的。没有具体指控证据与杨绍政教授见面,就指控杨绍政教授发表错误言论,请问这样的结论站得住脚吗?贵州大学也没有提供杨绍政教授错误言论和有害文稿的不良影响具体是什么?贵州大学院校领导从来没有主动找杨绍政教授谈过话,相反每一次的谈话都是杨绍政教授找相关领导谈话,就相关问题沟通意见,虽然最后都是不了了之。杨绍政教授的所有发言都是依据证据,依据事实,依据逻辑说话,何错之有?即使有错,也不是通过开除公职来纠正杨绍政教授的错误言论?
    
    3、《决定》指控杨绍政教授“2018年6月,学院调整其工作岗位后,杨绍政一直未到岗上班,也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超过了15个工作日,严重违反了学校劳动纪律。”的指控是颠倒黑白,完全不是事实。杨绍政教授是贵州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在学校没有书面告知对杨绍政教授的过错、依据校规什么条款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凭什么安排一个教授去当资料员和送报员?这是一个正常的工作调整?这是一个毫无依据,并带有惩罚性的决定。面对这样一个主观妄断的决定,杨绍政教授在收到调职书面通知的第二日就向贵州大学经济学院递交回复意见书,明确表示学院决定不当。可是学院并没有回复杨绍政教授的书面意见。学院不回复就意味着默认杨绍政教授的意见。因此,贵州大学认定杨绍政教授旷课的理由不成立。
    
    4、贵州大学认定杨绍政教授2013年1月上旬私自出境,擅离职守。请问五年来贵州大学从来没有讲过杨绍政教授这个问题,也没有对杨绍政教授就此问题做出过任何处分意见。如果这真是问题,请首先追究贵州大学相关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贵州大学对杨绍政的处分决定在做出处分决定之日生效的决定是违规的,由此剥夺杨绍政教授的相关待遇,停发工资,停发社保的做法错误的,是非法的。希望立即纠正,并对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此致
    
    贵州大学经济学教授:杨绍政
    
    2018年9月12日 星期三
    
    附录:
    
    杨绍政教授2014年1月到2016年12月工作情况总结
    
    教学:为本科生上课435.6学时,其中2014年9月——2015年7月在浙江大学进修,按规定计算课时144学时。指导2名,研究生毕业论文1篇,折合课时113.5学时。2015年和2016年学院安排给博士研究生上课共计72学时。超科研工作量折合课时185学时。总计课时806.1学时,○平均每年课时268.7学时。
    
    科研:
    
    1.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贵州省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的效率评价及机计制设研究》,批准文号为BIA110040。
    2.《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的效率评价及机制设计——基于贵州省的研究》(40万字),经济科学出版社(国家一级出版社),2015年12月出版(第一作者)。
    3.《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效率分析及改革取向》,《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9期,(A刊,CSSCI),独立作者。
    4.《我国高校贫困生甄别及其改革的博弈分析》,《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CSSCI),第一作者。
    5.《我国高校贫困生认定制度基础性缺陷的矫正与配套政策设计》,《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第一作者。
    按照贵州大学科研计分标准,总分为343分,年均114分。
    
    其他:
    
    学院安排指导硕士研究生2名,其中2012级学生已毕业,2016级金融硕士1名。
    2015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成果发布会。2.2016年为广东省恩平市国企高管进行《现代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专题授课。
    对学校、学院有重大贡献:
    2016年带领相关教职工与贵州省教育厅、贵阳市教育局、花溪区人民政府和贵州大学相关领导和部门一道,让贵州大学当年教职工适龄子女全部在所在学区就近入学,并为后续贵大子弟全部按学区就近入学提供建设性意见。
    2016年接受贵阳市电视台采访,并代表教职工参与花溪区人民政府、贵阳市自来水公司、贵州大学联席会议,代表教职工作大会发言,促使多年没有解决的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得到了实质性解决。

来源: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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