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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政府强拆案,二审已在河南省高院开庭

2018年09月22日 11:38 PDF版 分享转发

文章转自网络,旨在为读者提供多元信息,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9月21日,本网获悉:2018年9月19日上午8点15分,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合并审理槐树湾村、曾铁良等诉洛龙区人民政府案。这是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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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底至9月4日的一周内,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洛阳市关林街道办事处组织了强拆队伍,一周内强拆了六户。王凤英、曾铁良等不服强拆行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洛龙区政府一审败诉,提起上诉。


二审中,洛龙区政府没有新的观点,其上诉理由与一审时的答辩理由相同,洛龙区政府再次强调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强拆,不应成为原审被告。洛龙区政府还称其强拆是征收土地的需要;后又改口称:因拆迁时因王凤英等拒绝搬迁,导致工程损失数亿元人民币,才实施强拆的。

事实是,洛龙区政府所谓的征收或者拆迁不得人心,导致村民拒绝搬迁,造成工程损失数亿元人民币,反而归责于王凤英等村民,实属荒唐。

王凤英的代理人指出,洛龙区政府发布了7号《通告》,授权关林街道实施组织拆迁,故关林街道的强拆的行为应当由洛龙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洛龙区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规定,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通告是洛龙区政府部署拆迁改造事项的行为,关林街道办事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视为其受洛龙区政府委托所实施,洛龙区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该拆除行为的后果应由洛龙区政府承担。原审法院判洛龙区政府败诉,是正确的。洛龙区政府的上诉可谓胡搅蛮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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