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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过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2020年08月28日 2:38 PDF版 分享转发

陆媒报导,市人大常委会昨天通过「深圳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特区条例」是中国大陆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特区报报导,深圳市6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26日下午表决通过大陆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根据条例,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个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的,可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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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秘书长殷慧芬表示,制定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中国破产立法史上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殷慧芬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遭遇竞争失败的自然人可以对整个经济伤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实现重生,这对于增进债权人公平清偿,保障债务人的生存、发展,对经济活动损失进行及时高效的处理以保证经济活动的流畅、稳定及可预测性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深入优化现有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重要举措。

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免除剩馀债务。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此外,考察期期间,债务人将不得进行包括高铁动车一等座、三星级以上宾馆、新购置不动产和机动车等高消费,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居住面积也不得超过安居型商品房面积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在破产程序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遵守法院依照本条例所作出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法院可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条例还指出,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殷慧芬认为,在中国诚实信用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普遍担心个人破产法成为债务人逃债工具的背景下,免责考察期或许应更加严格,以免造成债务人对合同义务的不尊重。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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