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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法正式实施四类罪行可判终身“破坏交通工具”属恐怖活动罪

2020年07月01日 18:58 PDF版 分享转发
港区国安法30日深夜由港府公布即时实施,特首林郑月娥签署该法,并已刊宪生效。
港区30日深夜由港府公布即时实施,特首林郑月娥签署该法,并已刊宪生效。 © 特区政府新闻处

(来源:法广RFI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甄树基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特区政府在今日7月1日23周年回归前1个小时,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刚通过的“港区国安法”刊宪,即时生效,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港人也终于可以第一手了解影响他们事关重要这本法律。国安法条例规管的4类罪行: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重大者均可处终身监禁。其中破坏特区政权机关场所及设施,使其无法正常运作纳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破坏、设施、电力设备等则属“恐怖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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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党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30日指出,新华社称港区国安法有66条,有说条文将于晚上11时才公布,如在7月1日零时生效,“即少过1分钟时间看一条(条文)”。由此可见北京当局的国安法制定是何等之黑箱作业。香港国安法的港府刊宪全文连接: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4e/cs220202444136.pdf

港区国安法共有6章共66项条文,列出4类罪行的定义及刑罚,刑罚大致按犯罪者参与程度划分。以“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例,法律列明行为包括: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严重干预、阻挠、破坏中央政权机关或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职;攻击、破坏特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设施,使其无法正常履职。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可判终身监禁或10年以上监禁。

此外,煽动、教唆、资助他人“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都属触犯相关罪行,情节严重判监5年以上10年以下;情节较轻,判监5年以下、入劳役中心、教导所,或社会服务令、入感化院。

“恐怖活动罪”是为胁迫中央政府、特区政府或国际组织或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实施以下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针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或投放毒害性等物质;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等。刑罚方面,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终身监禁或10年以上监禁。宣扬恐怖主义、煽动恐怖活动,情节严重可判监5年以上10年以下,并罚款或没收财产。“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罪”,其中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囚终身。

根据港区国安法,特首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主席,要就特区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交每年报告。法例列明特首多项权力,包括可批准对有合理怀疑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等。委员会的工作不受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工作信息不公开,其决定亦不受司法覆核。

在法例第三章提到法律的“效力范围”,指任何人在香港内作出国安犯罪,适用港区国安法;至于不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外针对香港特区进行港区国安法规定的罪行,也适用港区国安法。香港永久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即使在香港以外,触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适用港区国安法。第一章“总则”重申,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前均假定无罪。

特首林郑月娥30日晚发声明,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港区国安法,形容堵塞香港在国安方面的漏洞,特区政府会尽快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她有信心实施港区国安法后,困扰市民近一年的社会动荡可以减退,香港可重新出发。港澳办认为,港区国安法实施后,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产生应有的震慑力,香港将迎来变乱为治的转机。中联办的声明特别指出,中央对国安法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已经作了认真评估和充分准备,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央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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