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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七警案七名警员全部判囚两年,总算是迟来的公义

2017年02月21日 11:47 PDF版 分享转发

审结,七名警员全部判囚两年,这总算是迟来的公义。“迟来”,是因为此案由调查到审结历时太久,但经过两年时间,总算对公义有了交代。这是“公义”,却非只因为犯案的人受到处罚,付出代价。毕竟,如果我们只将七警拉到暗角毒打一遍,他们一样有付代价,但这却说不上是“公义”。“公义”是必须通过公平司法程序才能达致的结果。

然而,这几天正受到空前的攻击和压力。所谓撑警团体的一片骂声、员佐协会声言不能接受判决过重,及部分建制派人士对七警滥用私刑文过饰非,令的司法制度正受到前所未有的藐视和挑战,情况已经去到令人忧虑的地步。

”是香港的重要基石,所谓法治,其中一个重要元素就是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 不受任何外来政治压力影响,而只按照法律原则审判案件。市民即使不同意结果,亦只能透过司法体系上诉,否则就只能接受裁决。然而,近日所谓撑警团体所质疑的,正是为什么当他们不同意时仍要接受裁决。他们认为七警打人无错,或只是很轻微的错,所以当法庭重判,就一定是不公,要动员政治能量支持七警,并表示对判决的不顺从。此般行径,虽然可以有不同演绎,但如果其用意是挑战法庭最后裁决的权力,而又得到大量市民支持,则很可能会根本地削弱司法制度的认受性,直接冲击香港的法治。

独立仲裁者的重要性

不过,也许我们可以换个角度问:我们为何要接受司法独立的法治呢?想来这并非不证自明的真理。毕竟,每个人理论上都有判别是非的能力,为什么去到关乎切身重大利益时,我们即使不同意,仍有理由服从一个素未谋面的法官所作的裁决?为什么我们不可以让每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在出现冲突时,按照自己的价值观仲裁,并采取相应行动呢?例如,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不以法律途径解决,而直接采取私刑,进行报复,保护自己。相信不少人都有过以拳头解决纷争的冲动,如果我确信自己是正确的, 这到底又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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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并非一个新问题,西哲约翰洛克(John Locke)就曾设想一个无人需要服从任何人的“自然世界”。当中虽然无公共权威,但人们亦非只按私利行事。相反,每人心中都各有其相信的“正义”,并按着这“正义”行事。不过,洛克却认为这样做只会问题多多,因为:“人总会偏私于自己,当裁判自己的个案时,强烈的情感,复仇的欲望,很容易会让人作出过火的决定,而对他人的情况,又容易流于疏忽,漠不关心。”(注一)

因此,洛克认为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独立仲裁者,以不与任何一方为伍的超然身份,持平地按预先订下的规则(即法律)作出裁决。而个人则放弃以私刑贯彻自己的正义,服从于公共仲裁的体制之下,以避免个人偏私引起的种种不公。如此,即使个人可基于不同见解而不同意法庭裁决,但这亦绝不代表法庭裁决不公,因为独立司法体制存在的前设,正是个人的判断本身并不可靠。

这次七警案其实是很好的例子。一方面我们见到部分警察为了捍卫同袍,已接近是非不分地为七警开脱,而仰赖警队支持的政权及建制派,亦一概提出袒护七警的言论。部分人如何君尧,更说警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殴打双手被反缚的示威者,是要“小惩大诫”,可以体谅,应该轻判,仿佛警察执行职务时绕过法治程序,滥用私刑并无问题。至此,不少充斥偏私与派别利益的过激言论,实在难以令人信服其为持平的判断。

而另一面,民主阵营中,亦有人觉得这次控刑及判决太轻,特别是亲身经历过警察暴力的人。他们认为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刻意令他人身体受伤,其实应该控以酷刑,而入罪后可判处终身监禁,或至少是较长刑期。当中虽以公义之名,但实在亦很难将对警方强烈的愤怒情感分割出来。由此可见,无论按照哪一方心中最希望的结果判决,都难言公义。

公义,还是必须通过公平的司法程序,才能得到彰显。

执法者滥权对法治的损害

那么,这次司法程序公平吗?七警在司法程序中,有最好的代表律师,未有任何人强迫他们承认控罪,历经长时间审讯,各种疑点俱已提出,并在审讯过程中一一排除,最后法官信纳录像证据,并裁定七警罪成,而较重的一项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罪,则以证据不足而判无罪。即使是七警的其中一位代表律师资深大状骆应淦亦表示判刑不是太重,法官有其理据。而若七警不服判刑,认为法庭在考虑法律观点时有所遗漏,仍有健全的上诉机制让他们据理力争。整个案件在强烈的社会关注及各方压力下,法庭以最严谨的程序,持平地完成审讯,这绝对是香港法治足以引以为傲的一例。

若七警有法律理据不服裁决,他们大可上诉,而即使上诉庭如他们所愿推翻裁决,这亦只代表不同法律观点,在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得以彰显,以保护被告的利益。如今所谓撑警团体声称法官判案不公,这绝不可只归结于判决不如他们希望所致:即使他们不同意裁决的法律理据,亦不可只因为判决不如他们希望,就断言法官偏帮任何一方。他们必须举证,法官在审讯过程及司法程序中,究竟如何有违公正。否则,只是对法庭进行政治攻击,实在很容易对法治做成严重损害。

其实,法治除了在于司法体系公平审讯,更在于日常政府运作及警方执法时,能遵守法律,持平地不偏帮任何一方。因此当有警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私刑,本身就是对法治的严重冲击。因为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其人身安全都受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市民安全,警员被赋予公权力,可以在必要时以合乎比例的武力制服对大众或警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人。

换言之,警察可合法行使的武力,只能用于“保护”,而绝不能用于“惩罚”。任何未经独立司法程序审判的人,都必须被假定为无罪,因此不能被惩罚。而惩罚的量刑亦只能由法庭决定。警员作为执法者绝对没有任何司法权力,若他们按照一己想法、感受或情绪向未经定罪的疑犯施加“刑罚”,则不止是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更是严重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而法治的最重要精神,就是任何政府权力必须受法律限制,因此当警员滥用私刑时,就会对法治做成冲击。而就这一点上,其他普通袭击案件,甚至是示威期间的袭警案件,都很难与七警案类比,因为前者虽然犯法,但不牵涉执法者滥权以致损害法治的问题。

当然,个别警员犯法并不至于伤及法治,正如公民抗命的示威者在经过严谨司法程序后,接受法律制裁,就不会冲击法治一样。因为司法体系本身有能力处理犯法行为,而法庭亦表明是基于要维护公众对警队的信心,而判下较重刑期。但若果警队作为一个组织,有心袒护甚至正当化警员的越权及滥用暴力,就另当别论了。

面对七警滥暴越权,警队中人近日各种护短的言论,实在让人对警队的持平进一步失去信心,甚至让人怀疑,这执法机构本身会否尊重法律。因为如果他们接受警察压力大就可以滥用私刑,或至少情有可原应该轻判,而七警只是失策地被抓个正着,那作为市民,就很有理由担心警队在镜头之外,究竟会因为他们的“心情”,借着公权力在市民不可合法以武力扺抗的情况下,做出多少违法的事。而当市民对警方失去信心后,在他们眼中,警队就只是另一个私利团体,而非公共的执法代表。

警务处长在判决后的声明,竟对裁决表示遗憾,这实无助减少市民对警方滥权的疑虑,短期内警队相信亦难以重建其声望。可幸的是,独立的司法体制在香港仍是法治的重要基石。在风雨飘摇的今日,我们更有责任去守护这仅存下来、能为香港达致公义的基础。

(陈永政,旅星香港学者,耶鲁—新加坡国大学院(Yale-NUS College)助理教授)

注一: 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Chp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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